廣東擬定失業者最長可領2年失業金
來源:廣州日報 2012-02-27 編輯:陳瑋
發放標準: 不低于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條例》還規定,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第一至第十二個月,失業保險金按本人失業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四十五計發;第十三個月至第二十四個月,按本人失業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35%計發。失業保險金低于待遇領取地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80%的,按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發。 《條例》規定,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但本條例實施后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未滿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待遇領取地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計發。 《條例》還規定,失業保險金標準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當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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