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客再申請赴臺個人游免附財力證明
來源:中新社 2012-02-02 編輯:陳瑋
中新社香港2月1日電 臺北消息:為擴增陸客個人游政策效益,臺“移民署”1日放寬規定,陸客再次申請赴臺個人游免附財力證明。 中央社報道,臺“移民署”1日大幅度放寬相關規定,最近3年內曾附財力證明申請赴臺個人游,且停留期間無違規或不法情事者,再次申請個人游時,免再附相關財力證明和入出境證明。 2011年6月,臺灣開放大陸北京、上海、廈門3個城市居民申請赴臺個人游,申請者需檢附相當于新臺幣20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的金卡,或年薪相當于新臺幣50萬元以上的財力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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