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誹”而成之為罪具有諷刺意味
來源:東南網 2012-01-16 編輯:林洪熙
原題:“腹誹”何罪 張湯也是被司馬遷寫入《酷吏列傳》的.。實事求是地說,在那十位“酷吏”之中,此公還算清廉。“湯死,家產值不過五百金,皆為所得奉賜,無他業。”但對于公正執法而言,清廉只是必要前提,并不是充要條件。在張湯的事跡中,使我最不以為然的是對大司農顏異一案的處置。顏異是管經濟的,“以廉直”而位“至九卿”,他得的“腹誹罪”。這個“腹誹”罪就是張湯發明的,比宋高宗時岳飛所得的“莫須有”罪,明英宗時于謙所得的“意欲”罪,都早了一千幾百年。 |
相關新聞
熱點推薦更多>>
互動精選更多>>
東南網旗下網站 | 律師嚴正說明 |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