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
來源:東南網-海峽都市報 2011-12-14 編輯:林洪熙
我省就高調整起征點 據悉,調整后的增值稅起征點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按期納稅起征點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房屋租賃及按次納稅起征點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新的標準適用于所有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相關標準見附表) 財政、稅務等部門提醒,目前至12月31日,增值稅起征點仍按原來的標準執行,即: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300元。營業稅按期納稅的起征點仍為月營業額5000元;房屋租賃為月營業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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