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安全條例草案"昨起廣納民意
來源:東南快報 2011-12-12 編輯:黃水來
亮點2 學校怕擔責家長怕取締 《草案》提出允許社會運輸企業介入 《草案》對社會車輛準入機制做了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路線及其站點,為需要乘車上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學生居住分散,難以保障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的農村地區,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服務。 《草案》第十條規定:學校可以配備校車,或者由下列單位(以下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校車服務: (一)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許可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企業; (二)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 解讀>> 本報曾報道,福州目前社會集中接送學生車輛登記率僅一成。追究起根本原因是學校害怕擔責,不愿意跟運輸企業簽訂學生運輸協議。根據目前福州市的校車管理相關規定,本月15日起,未登記的社會集中接送學生車輛一律禁止運送學生。家長們擔心取締社會集中接送學生車輛后,孩子上學不知道該乘什么車去學校。(詳見本報12月8日A3版) 而近來,記者在采訪過程中還發現,很多學校干脆取消了校車申請。 福州交管部門認為,校車服務并不能因為近來多次事故的發生而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學校畏懼校車高壓政策,停止提供校車服務,但一些運輸企業和個人的校車服務卻異常活躍。 福州一位基層交巡警負責人說,每次校車專項整治行動,都能查出“黑校車”。這些“黑校車”缺乏監管,留下極大的安全隱患。 “因此,應當根據實際的校車需求,合理提供校車服務。”該負責人介紹稱,允許社會運輸企業介入校車業務成為制約“黑校車”橫行的重要手段。 “有正規又安全的校車服務,哪位家長還會去租用‘黑校車’?”該負責人解釋說。 此外,為了防止地區職能部門推脫責任,《草案》還明確了校車申請管理部門。 《草案》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書面申請中應當載明擬使用校車的學校、安全管理責任人、校車駕駛人,以及校車擬行駛的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出具允許使用校車的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