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不符實 環保局原來就是收費局?
來源:東南網 2011-11-20 編輯:林洪熙
環境保護是作為國策載入憲法的。憲法第9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環保局作為各級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專門機構,承擔著具體的保護環境的職能,對污染企業進行處罰,促進企業規范排放,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但是,長期來在以GDP作為考核指揮棒的作用下,地方官員們以所謂的發展為目標,沒有能夠正確地處理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出現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以犧牲長遠發展為代價的發展,已經使環境污染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一些地方甚至相當突出,成為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焦點。11月8日,國家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潘岳在出席2011年“杜邦杯”環保攝影展時坦言,“每年我都會來參加這個攝影展,每次在這里見到小朋友們我都感到慚愧。老祖宗留下的藍天碧水,我們沒有為你們保護好。”在約5分鐘的講話里,潘岳對孩子們連說了3次“愧疚”,足見環境保護面臨的形勢之嚴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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