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十二項扶持措施力挺小微企業
來源:東南網 2011-10-21 編輯:唐麗萍
相關報道: 十二項金融財稅扶持措施詳解 福建日報記者 周琳 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傾斜 確保小微企業貸款增速高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高于全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增速,增量占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對市場前景良好,短期出現資金困難的小微企業不抽貸、不壓貸,保持必要資金支持力度。加強小微企業貸款資金用途監測,確保用于小微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完善小微企業信貸審批流程,開辟“綠色通道”,提高信貸審批效率。創新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還款方式,簡化續貸手續,與小微企業實際需求有效對接。進一步落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四單”管理,單列小微企業信貸計劃,單獨配置人力和財務資源,單獨客戶認定與信貸評審,單獨會計核算。建立每月對小微企業信貸投放通報制度,年底對各銀行投放情況進行評比,對季均小微企業貸款與全部貸款的占比增幅在各設區市排名前5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獎勵。對于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占企業貸款余額達到一定比例的地方法人銀行機構,優先支持發行專項用于小微企業貸款的金融債,拓寬信貸資金來源渠道。 切實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進一步完善對小微企業的貸款利率定價機制,盡量執行基準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清理糾正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禁止對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向小微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降低小微企業抵押評估登記費用,除登記費和工本費外,登記部門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繼續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請貸款抵押登記,距上一次登記未滿 2 年的,登記費減半收取。評估機構收取的小微企業貸款抵押物評估費不得高于現行有關規定收費標準的 50%;貸款抵押物登記期滿后需再評估的,評估費用按不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 30%計收。 完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網絡 積極引進省外中小商業銀行在閩設立分支機構,增加小微企業信貸供給。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良好的商業銀行放寬準入限制,允許其批量籌建同城支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鼓勵商業銀行新設或改造設立專門從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專業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支持商業銀行向縣域和社區延伸機構網點,拓寬服務渠道和對接平臺。加快村鎮銀行組建步伐,力爭年底前組建3家以上村鎮銀行。積極穩妥發展小額貸款公司,還未成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縣(市、區)要抓緊組建。合理布局典當企業,鼓勵典當企業增資做大,拓展業務領域。對以小微企業為服務對象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優先接入人行征信系統。 加強小微企業出口金融服務 對小微外貿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實行保費優惠政策。創新出口信用保險服務方式,優先滿足小微外貿企業出口商高風險地區的保險限額,加強對小微外貿企業的理賠服務。支持小額貿易承保,提升出口信用保險對小微企業的滲透率。繼續落實對小微企業信用保險保單融資的支持政策措施。擴大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出口試點企業名單,將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納入試點范圍。 完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服務 鼓勵支持民間資本依法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金融機構要多元創新小企業貸款擔保與保證方式,在各類權利質押、動產抵押、企業聯保、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并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推進信用貸款方式,提升小微企業融資能力。鼓勵發展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鼓勵我省擔保機構為小微外貿企業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省級財政對擔保費率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0%的小微外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按年擔保額給予一定比例的資金扶持,扶持比例為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扶持比例上限為1%。 實施差別化的金融監管政策 對商業銀行進行差異化考核,將單戶5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視同零售貸款計算風險權重;對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所對應的單戶5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范圍;提高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開展小微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工作,對政策執行成效良好的金融機構優先辦理再貼現、再貸款;對達到要求的中小金融機構繼續執行較低存款準備金率。 推進小微企業發債和信托融資 成立小微企業發債融資指導小組,指導小微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運用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債務性融資工具進行融資。鼓勵成長性好、經營管理規范、信用度較高的小微企業發行集合票據和集合債券。鼓勵信托公司通過發行中小企業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為小微企業提供信托融資服務。 推進小微企業股權融資 各地要設立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引導各類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券商直投、股權投資資金投向小微企業。積極爭取福州、廈門、泉州高新技術園區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試點范圍,提高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流動性,吸引創業資本集聚。加快省創新創業企業股權融資與交易市場建設,為技術產權、科技項目成果和非上市創新創業企業股權轉讓提供高效融資、交易服務。加快“海峽股權交易所”組建和運營步伐,為小微企業股權融資和交易提供有效平臺。 減輕小微企業稅費負擔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小微企業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范圍,確定我省的執行標準,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貫徹落實小微企業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并將執行時間延長至2015年底。對確有困難的小微企業在2015年底前按規定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進一步清理取消和減免一批涉企收費。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納入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 落實服務小微企業金融業務的優惠政策 對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貸款合同三年內免征印花稅。將金融企業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延長至2013年底,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比照上述政策執行。將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征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對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對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貸款余額的70%用于單戶貸款余額10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公司,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和營業稅,可由同級財政按其50%給予獎勵;涉及省級負擔部分,由市縣先行墊付,年終通過上下級財政結算下達。對以小微企業為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3年營業稅,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50%比例差額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并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財政扶持力度 省級財政每年安排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5000萬元;風險補償資金的補償標準,以上一年度金融機構對小企業貸款季均余額為基數,按本年度小企業貸款季均余額比上年凈增加額的0.5%予以風險補償;各級政府要根據自身財力情況,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省級財政繼續安排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助專項資金,引導擔保機構開展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服務,提高抗風險能力,對為小企業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的1%比例補償,對為微型企業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的1.6%比例補償。 維護金融穩定 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活動。禁止采取壓票、限制客戶轉賬等不正當手段影響小微企業正常經營。禁止貸款時強制搭售理財、保險等金融產品。嚴格監管,禁止金融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強化對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的監管,防止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和變相吸收存款、違規放貸等行為,防范金融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