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司法解釋榕城現首案
來源:東南網 2011-09-16 編輯:唐麗萍
她發現前夫曾瞞著自己買兩套房 2002年5月10日,阿勇和阿芳(均為化名)在福州登記結婚。2007年8月30日,兩人在臺江區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載明:“臺江區一套房產及家電、家具歸阿勇所有,雙方無存款、股票、現金,無債權債務”。 離婚后,阿芳發現前夫阿勇在結婚時還買了兩套房子,在協議離婚時卻沒跟她說,沒拿出來分割。一套是在鼓山鎮的房子,2005年11月,阿勇跟福州某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辦理產權登記。另一套是在鼓樓區東街街道的房子(經法院委托估價為40.2萬余元),是阿勇在2006年11月買的,辦理了產權登記,產權人的名字是阿勇。 阿芳認為,這兩套房都是阿勇在婚后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他隱瞞財產,在協議離婚時未說明,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提出要回這兩套房中屬于自己的份額。 該案一審在鼓樓區法院審理。庭審中,阿勇拿出父親的存折、銀行對賬單、購房的發票,稱雖然房子是在婚后買的,但錢是他老父親出的。阿勇的父親也在法庭上作證,對阿芳說:“買房子的錢是我出的,我買給兒子的,你沒份!” 阿勇提出,《婚姻法》新司法解釋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所以,這兩套房子應該算是其個人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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