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維權:部分指定診斷醫院索賄
來源:檢察日報 2011-07-18 編輯:唐麗萍
“職業病診斷機構在法定條件情形下應當參考勞動者的自述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據陳竺介紹,職業病診斷難,主要就難在勞動者無法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以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這些資料有爭議時診斷機構無法作出判斷。為此,有必要對現行職業病防治法特別是職業病診斷制度作出修改,增加關于資料獲取、爭取解決途徑等規定。 草案規定,在職業病診斷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資料的,診斷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病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的自述等,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 全國人大代表陳澤民則建議,要結合勞動法樹立勞動者的權利主體地位,督促企業建立合法勞務關系及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的檔案。明確用人單位的義務、行政單位責任并加大行政執法的力度,借鑒勞動法對用人單位不履行職業病預防義務引入雙倍的賠償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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