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面還有個問題,供水總公司出現虧損,應該有著多方面的原因,諸如經營不善,或者非生產性投入過大等等,因此加劇了企業負擔。水價太低當然也可能是原因之一,這需要從多方面著力改善虧損的局面,以維護企業和公眾的長遠利益。規定自來水的最低消費標準,卻等于把所有導致虧損的原因都歸結到水價低,把虧損的結果毫無理由地轉嫁給了消費者,實際上是變相地提高水價。這樣做簡單倒是簡單了,卻有失公平,也很難說是企業行為,而是當地政府惰政的表現。
自來水作為與公眾生活和生產密切相關的特殊商品,價格的變動影響廣泛,涉及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但是,自來水價格的變動,現在通常都采取聽證會的形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多是必經的程序。盡管現在所謂的聽證會,事實上都是聽漲會,似乎已經流于形式,但赤壁市通過規定最低消費標準而變相提高水價的方式,實際上規避了聽證的程序,顯得更不合情理,實在是太赤裸了,也有違主流民意。
大凡推行改革、出臺政策,當以利國利民為考量。赤壁市居民自來水月最低消費規定,卻既不利國也不利民,只是維護和照顧了企業的利益,是標準的霸王條款,趕了不該趕的時尚。如果涉及廣泛的公共產品,都可以通過這樣的方式來提高價格,那豈不亂套。(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