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征用個人財產。昨日到場聽證的21人中,16人進行了現場發言,其中2人持反對意見,余下未發言的5名代表在會后遞交了書面意見,同樣贊成應急征用的做法。作為反對者之一的律師趙松認為,強制征用個人財產的規定須出自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目前,關于征用個人財產的程序、補償標準以及事后的司法救濟,國家均無相關法律進行規定, “現在出臺這一規定,不合時宜。”
不過,雖然草案獲得了19張“贊成票”,但贊成者同樣認為草案中的絕大部分條款需要細化,比如如何界定突發事件、征用個人財產的程序、征用后又該如何進行補償等。因此在沒有細化的情況下,人們就需要統一這樣的方案,給人的感覺不是四川的特殊情況,而是要看看這樣的方案,是否符合憲法的規定,如果是在憲法范圍之內的那么四川當然可以對其私產進行征用,而如果和憲法的精神相悖那么就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