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不掌握具體情況的局外人來,試圖找出這些錯案的確切原因似乎是困難的。但可以肯定的是,河南司法系統需要在思想根源上找原因,尤其是執法人員法律觀念淡薄、業務素質低下、作風簡單粗暴、司法腐敗嚴重,應該是錯案發生的共同的原因。這樣的說法應該是說得通的,也是不冤枉的。說執法人員法律觀念淡薄,好像不合邏輯,但事實上正是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目無法律、知法犯法、枉法裁判,鑄成錯案,嚴重損害了國家司法的形象。我們可以相信,這些已經曝光的案件,在公眾和輿論的關注下,應該會很快地得到糾正,就像趙作海案件一樣,還受害人一個遲來的公道。但對于河南省司法機關來說,更重要的當務之急,似乎還得有組織地全面檢查近年來所有的案件,深挖可能潛在的錯案線索。
提出這樣的要求,對河南來說并不過分。因為既然已經有這么多的錯案發生,那么一個很自然的合乎邏輯的問題,就不由自主地浮現在公眾面前,這就是:河南到底還有多少錯案?發出這樣的詰問,實在不是故意給河南找茬,不是幸災樂禍,也不是聳人聽聞,更不是“門縫里瞧人”,而是因為在河南,不僅不斷地有錯案“面世”,更嚴重的是依然存在產生錯案的土壤和條件。這樣說也不是惡意裁贓,事實證明有些地方根本沒有吸取趙作海案件的教訓,還有著制造錯案的思想基礎和現實表現,這就是筆者主觀地把發生在魯山縣的“偽造事業單位印章”,提前列入“錯案”作為說理佐證的原因。因此,河南有必要開展案件質量大檢查,落實責任追究制度。這不僅是為著發現可能存在的錯案,更為著消滅可能繼續產生的錯案。(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