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處理方式后患無窮。嚴明法紀是作為從事審判工作人員的應有職業操守,但是浙江高院對單位“自己人”的寬容和處理方式,似乎已經超出了職業道德的范疇,而是一種知法犯法的嚴重行為。據報道,已經被免去庭長職務、保留審判員資格的趙某,現以肝炎名義養病,社會活動頻繁。其被免職蓋因“與案件當事人私下見面”。包括趙某在內的數名被處分法官,都有與家庭收入不相稱的巨額資產。其中一名法官僅不動產即達數千萬元,家屬經商者資產更已逾億元。作為浙江省高院刑一庭原庭長的童志興,案發前“甚至開著法院的警車,為老婆追討高利貸。”法官飛揚跋扈至此,豈能不枉法不縱法?但是,這么多問題法官,除因為涉及殺人的高級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長、高級法官潘華山受到一審判處死刑的刑事處罰外,其他問題法官多以行政和紀律處分了事。按理一個高級法院同時出現這么多問題法官,作為最高人民法院豈能“不知有漢,無論魏晉”?不僅應該督促厘清問題,嚴格依法辦事,并舉一反三,作出深刻反省,強化隊伍建設舉措。但結果居然是能夠容忍浙江如此“自行處理”,結果著實耐人尋味,讓人跌破眼鏡。法官不畏法,枉法就自然,最后必然養癰成患,后果也就不堪設想,以致釀成高級法官殺人這種駭人聽聞之事。到底有多少案件被這些法官枉法裁判,就更是未知數了。司法腐敗嚴重到了這樣的程度,實在不是觸目驚心所能形容和概括的了。(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