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通過股金紅利來洗錢的。這些腐敗分子把不義之財投向自己的企業,或與自己有關聯的企業,通過正常的納稅經營再賺一筆。比如河北省證券登記公司總經理王栓銀,通過非法經營,使公司獲利3000萬元。經過“領導集體研究”,這3000萬元變成了公司的“小金庫”。然后應群眾的“強烈要求”,這3000萬元又變成了“集資”炒股的資金,為了順應“民意”,總經理王栓銀,與兩位副總商議后,決定給大家分紅,并給大家保險再退保。先后私分所謂的集資炒股“紅利”48次,總額達550萬元。再加上保險退保等洗錢手段,他們就集體瓜分國有資產達740萬元。
有在境外銀行直接建有個人賬戶來洗錢的。地方政府在海外有不少“窗口公司”,實際上有的就是洗錢通道;他們為國內腐敗分子提供洗錢的便利。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在美國的國有公司不少虧損,但其中有些公司的負責人及其親屬卻在幾年內成了富翁,成為“投資移民”。 然后再利用我國對外資的優惠政策,以外商身份回國投資。這樣形成一個權利與金錢相互依存、理應外合的洗錢鏈,最終形成對國家和社會財富的循環侵占。比如胡長清和成克杰都屬于此類。成克杰的巨額贓款都轉移到香港情婦名下或存到境外銀行里。胡長清全家都辦了化名身份證及因私出國護照,準備送孩子留學,妻子陪讀,沒辦成又籌劃讓他們辦投資移民。自己則把假護照揣在身上,準備一有風吹草動立馬出走。如果警方的動作晚一點,很可能人去樓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