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殘聯副主席王乃坤在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過程中,提到“浙江張氏叔侄強奸殺人案”中所謂破案“女神探”聶海芬以及安徽蚌埠一名區長助理冤案時稱,應對造成冤假錯案的背后責任人進行追責。(3月12日,鳳凰網)
然而,媒體在報道時,卻曲解了人大代表的意思。認為這是要單單追究“女神探”的責任。但實際上,王乃坤強調的是,追究包括聶神探在內的公、檢、法系統的相關人員責任。筆者認為,冤假錯案的造成,并不是簡簡單單地通過刑訊逼供所致。而是公檢法審理流程中,存在一系列失職的“系統性工程”。
首先,公安機關在偵辦案件時,天然存在非法取證的“原始沖動”。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常以“有罪推定”的思路來查案、搜集證據。這就使辦案人在主觀意念上,先確定了犯罪嫌疑人,再通過搜集證據證明其有罪。那么,在取證過程中,就存在刑訊逼供和偽造證據的原始沖動。
但是,通過刑訊逼供獲取證據或偽造證據是嚴重的違紀違法行為。我國刑法24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規定從重處罰。刑法305條也對捏造偽證者做出處罰規定。“女神探”作為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犯下錯誤難辭其咎,至少應該調查其是否涉嫌刑訊逼供和提供偽證罪。
其次,檢察院和法院在復核證據、審判案件時未嚴格把關。公安機關案件偵查是制造冤假錯案的第一環節。但是,公安機關搜集的證據、嫌疑人的供述、定罪的依據都必須通過檢察機關的復核,檢察院應嚴格按照“無罪推定”原則來檢視證據的真偽和有效性,并提審嫌疑人或被告,確認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或串供的情節。最終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
在第二環節中,檢察機關對證據的認定復核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第三環節法院判決中,法院則必須秉持公正、依法裁決。理論上講,即使在偵查階段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但如果在法、檢環節上嚴格把關,也不可能造成冤假錯案,讓有罪者逃脫制裁,無罪者蒙受冤屈。
其三,法院、檢察院在獨立行使職權時,受到強大的內外部壓力。從系統內部看,公檢法未獨立,公安系統在政法系統占有強大政治資源和優勢,給法檢系統復核案件、提起公訴、和依法判決帶來政治壓力。從外部來看,整個社會仍然未普遍接受“無罪推定”觀念。公安機關偵辦的犯罪嫌疑人如若在法檢環節得以脫罪,于受害者親屬、于普通大眾來講從感情上來講是不可接受的,更會受質疑并,存在包庇枉法的嫌疑,社會輿論不可承受。
因此,無論是在趙作海冤案,還是張氏叔侄冤案、區長助理冤案中,在沒有找到真正兇手之前,即使法檢機關認為證據不足,也不敢貿然宣布無罪,只能疑罪從輕,判輕判緩。若無后期真兇落網,這些冤案也幾無沉冤昭雪的可能。
冤假錯案的形成是個系統的失誤,案件偵辦中的“有罪推定”的原始沖動、檢察機關復核、審查的不到位,法院審判中的“疑罪從輕”,以及強大的政治壓力和社會壓力共同造成了冤假錯案。筆者認為,追究辦案人員責任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制度上補漏洞,讓前人所受的冤屈不再在后人重蹈覆轍。
第一,從制度、人事、財政上確保法檢獨立行使職權,徹底改變政法系統中公安一家獨大的格局。確保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法院獨立行使裁判權才能徹底遏制案件偵辦中“有罪推定”的原始沖動。
第二,落實究檢察院案件起訴過程中的復核、審查、監督責任。只要案件復核審查嚴格把關,將一切以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排除在外,才能徹底掐斷刑訊逼供和捏造偽證的原始沖動。
第三,加強人民陪審員制度。辯證看待和積極吸收國外陪審團制度中的先進經驗,重新塑造適合中國具體國情的陪審員制度。陪審員制度有利于增強法院判決的可接受性,能更好的的實現司法公正和價值。
第四,普及現代法律原則。使全社會普遍接受“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才能徹底消除冤假錯案的社會文化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