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懲處收買兒童者也是正義
2021-12-10 09:55:57?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12月8日,記者獲悉,孫卓在回到湖北監利老家與爺爺奶奶認親之后,將在親生父母孫海洋夫婦陪同下,返回山東陽谷繼續上學。8日中午,不少丟失孩子的家長來到湖北監利和孫卓一家一起吃送別飯。孫卓的養母告訴記者,當初,她和丈夫生了兩個女兒,承受不住旁人的議論,就動了領養一個男孩的心思。后來,一個姓吳的親戚說,他知道一戶家庭,父母離異了,留下一個男孩沒人養,養母便把孩子抱了來,自己養著。養母聲稱,當時抱來這個孩子,也沒給過錢。她從沒擔心過孩子的親生父母找來。 后經警方調查,這個姓吳的親戚,就是拐騙孫卓的犯罪嫌疑人吳某某,目前其已被刑拘。(12月9日 《新京報》) 電影《親愛的》迎來現實中的結局:原型人物14年來苦尋被拐兒子,終于在近日喜獲團圓。然而,對于當事人和旁觀者而言,這樣的結局卻并非如預想般圓滿,圍繞養父母當受怎樣的懲罰,情與法的沖突糾結在了一起。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每到相關案件破獲,要求“買賣同罪”的呼聲都甚囂塵上。道理很樸素:人販子固然可恨,可如果沒有買家的支持與鼓勵,大量兒童被拐的悲劇就不會發生。因此,盡管《刑法》中本來就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但在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中,還是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主要區別不在于量刑輕重的變化——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在于從輕情節的認定——對于沒有虐待被買兒童、不阻礙解救的買家,此前“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變成了如今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意味著,善待只是量刑時從輕處罰的必要條件,卻不是免于處罰的充分條件。短短幾個字的差別,就是著眼于過去打擊力度不足的弊端,試圖扭轉“收買無罪”的錯覺,提高收買兒童者的違法成本,以求從源頭上打擊拐賣兒童的現象。 在法律制度完善和打拐行動的雙重作用下,加之刑偵技術的發展以及社會關注度的提高,拐賣兒童現象已大幅減少。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沒有完善的空間,譬如,考慮到該違法行為對親生父母家庭和公共利益造成的巨大危害性,能否繼續提高收買兒童者的違法成本,真正實現“買賣同罪”?畢竟,我國在保護珍稀瀕危動物這件事上,盜獵者與購買者就是同罪的,買賣兒童為何不可同罪? 具體到孫卓養父母該受到怎樣的懲罰,還需要回到現實法律層面來看待。首先應明確一點,孫卓是無辜的受害者,他的境遇需要同情,卻不能影響法律判決。有報道指出,孫卓還未決定留在哪邊,他不僅不恨養父母,還希望親生父母能夠原諒養父母,并出具諒解書。這其實很好理解,畢竟一起生活了十多年,即使知道了真相,也很難立即由愛轉恨,割舍這沒有血緣的親情。于他而言,不予追究當然是最好的結局,可這畢竟是刑事案件,更具有相當的社會影響力,絕不應過多考慮當事人利益和感受就姑息遷就。嚴格依法判決,才是法治的應有之義,也才能產生應有的震懾力。 然而即使如此,孫卓養父母也很可能不會承擔刑事責任。從追訴時效上看,該案事發于2007年,依照1997年刑法中關于追訴時效的規定,由于事發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因此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這意味著,他們不會因時間過久而逃脫法律的制裁;從量刑上看,按照《立法法》的相關規定,法不溯及既往。由于案發時間早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那么只能依據當時的《刑法》來量刑。而根據媒體報道,養父母對孫卓很好,滿足法定從輕情節的要求,因此很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至于孫卓養母“很傻很天真”的說法——沒給錢,抱來就自己養著,連和親生父母見一面的想法都沒有,還需要公安機關的調查,也不排除真的沒給錢,但是與犯罪嫌疑人構成拐賣兒童的共謀,將遭到更嚴厲的懲處。 依現實而完善法規,依法規而公正判決,這是打擊違法犯罪的不二法門,也是情與法互動的應有方式。因此,既不應一味鼓吹“殺無赦”,到頭來反倒可能讓犯罪分子“一不做二不休”;也要在具體判決中彰顯法治權威,不被當事人的利益所綁架,以避免次生悲劇的方式帶來更大的負面效應。(宋鵬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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