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教育公平權比限制錄取未報到更重要
2021-11-24 16:47:57?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據人民網“領導留言板”11月19日消息,針對網民建議“進一步加強對高考錄取未報到的失信考生處理”留言,廣西招生考試院19日回復稱,對高考錄取未報到再次參加高考的學生進一步采取限制性措施,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或地方法規政策,綜合社會、學校、家長、學生等各方承載力和認可度,充分保障學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權益。(11月22日 《澎湃新聞》) 對于高考錄取未報到的行為,是否應當給予必要的懲戒,在輿論上存在了很大的爭議,其中尤其以廣西考生唐尚珺放棄高考錄取資格而復讀十二年受到廣泛關注。參加了高考并填報了志愿,但最后放棄了資格而重新參加高考,屬于一種失信行為。更重要的是,在高考資源有限的情況,多次復讀并參加考試,有造成公共資源浪費之嫌。 再加上大量的復讀現象,也引發了教育公平的焦慮。很多人認為,大量復讀生相對應屆生來說更具有優勢,帶來新的教育不公。也正是如此,早在2002年,教育部印發的《關于加強中小學基礎教育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嚴禁公辦學校舉辦復讀班。某種意義上講,這也算對公眾教育公平訴求的一種直接回應,回答了“公辦姓公”的社會關切。 沒有公辦教育的兜底,并不意味著對復讀需求就無處可去,民辦教育成了復讀主渠道,參與復讀的人數比例不降反升。近幾年,全國高考復讀生數量一直呈增長態勢,據有關部門統計數據,2021年,全國高考報名人數為1078萬,其中復讀生高達187萬,占比17.3%。在如此眾多人數的情況下,對錄取未報到的高考生進行限制,采取諸如降低分數、縮減填報志愿個數和取消評先評優的資格等此類措施并不恰當。 首先,任何行政干預措施都必須于法有據,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政策沒有明確的要求下,對錄取未報到的高考生進行限制就是一種亂作為,這比干預內容本身更具危害性,這也是依法行政必須遵守的底線。其次,錄取后是否報到學習,還是放棄資格而重新參加高考,甚至是在就讀以后再重新做出選擇,這都是個人基于現實情況和自身需求所做出的選擇,這樣的權利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因為不受限制的選擇權比讀什么學校更為重要。 選擇復讀其實是一種糾偏和容錯機制,也給了每個人更自主和自由的選擇權,相反,如果通過限制而強迫考生去救助自己不喜歡的學校和專業,這其實是對教育公平最直接的傷害。為什么要復讀,每個人都有自己特殊的理由,比如沒有達到預期中的效果,所選擇的專業不是自己所喜好的,目標與結果存在較大的差距,如此等等都可能成為決定行為的理由。即便少部分考生是出于一些學校高考政績,而奔著“重獎”的目的而去,帶有濃厚的逐利色彩,這種追求個人目標的做法都應該得到尊重。 只有個人的自由選擇權得到了充分保障,教育公平權才不會成為無源之水。這是一種本與末的關系,顛倒的過來就會本末倒置,權利保障也就會成為空談。在發達國家,一名考生可以拿著多份錄取通知書進行選擇,這恰恰說明,給予考生復讀和重新選擇的機會,滿足更高層次和更有個性的教育訴求,恰好是教育公平所追求的目標。保障教育公平權比限制錄取未報到更重要,應盡早凝聚社會共識并得到落實。(堂吉偉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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