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投放廣告”應由業主說了算
2021-10-12 10:40:33?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小區是居民的家,但大量商業廣告涌入,給居民造成了不少困擾。不久前,家住四川省成都市龍湖北城天街小區的網友趙先生反映:“我居住的小區內投放了大量廣告,一部電梯就有四個固定位廣告和一個音視頻廣告。一層大廳、樓梯間、地下室甚至是小區門口的柵欄,都投放了廣告。這些廣告在狹小的空間內循環播放,令人不勝其擾。”(10月11日 《人民日報》) 客觀地講,物業管理方通過小區電梯里、公告欄上、小區過道、公共通行的墻壁等公共區域,招攬商業廣告,既可以為物業公司增加額外收入,充實小區管理經費,讓小區居民少繳些物業費,同時,利用小區閑置的公共區域“廣而告之”,來滿足小區居民的消費需求,是一件多贏之舉。 然而,近年來,隨著小區廣告的“野蠻生長”,無序發展,已成為很多小區居民的“心病”。譬如,有些廣告內容不健康,俗不可耐;又如,有的小區投放了不少網絡貸款、醫療美容、電子游戲等廣告,存在誘導未成年人的嫌疑,有些甚至還可能是虛假廣告;此外,小區有聲廣告音量大、帶燈光的廣告牌亮度強,類似擾民廣告,讓小區群眾苦不堪言。 至于在小區過道、走廊、電梯、建筑物外墻等部分投放廣告,到底誰說了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二百七一條明確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意味著,全體業主對小區投放廣告的設置、管理,有決定權。只不過,這些合法權益,不是通過單個業主來行使,而是通過業主大會的決議,或者由業主委員會來行使。 當業主感到自己受到電梯廣告的騷擾,或者是遇到虛假廣告,自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應當向物業管理方、業主委員會進行反映,也可以向當地的房產管理局物業管理處、街道辦事處等職能部門進行投訴,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小區公共空間,帶有顯著的私權屬性,由無數的“私”構成的“公”。既然姓“公”,則意味著,小區公共空間,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如果業主不同意,如果不經過嚴格的程序,任何單位或者任何人投放廣告,都是有悖現行法律的侵權行為。總而言之,小區投放廣告,應由業主說了算。 當然,要想真正規范小區投放廣告,有賴于業主增強主動維權意識,充分發揮業主委員的主觀能動性,同時,更需要職能部門嚴格監管,對觸犯法律的,進行嚴厲懲治,決不手軟,從源頭上堵死小區投放廣告亂象。(吳睿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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