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安徽合肥高鐵站一列開往廣州的列車上,一名帶著孩子的女子以等老公為名,用身體阻擋車門關閉不讓高鐵發車,并讓列車員通知檢票員放行其老公。據了解,當天該趟列車G1747次因天氣原因,進入合肥站時已晚點,計劃在合肥站停站時間為15分鐘,該女子的行為并未造成列車進一步晚點,在列車停車至第14分鐘時,該事件得到處理,沒有造成網傳的導致列車延誤4分鐘。目前,該女子已交由鐵路警方進一步處理。 之前,有乘客阻礙航班正常起飛的事件,如今,又有乘客阻礙高鐵發車,真可謂讓人大跌眼鏡。雖然根據報道,其阻礙高鐵發車行為并未導致列車晚點,但也不能將其作為“小惡”而縱容。在推進依法治國進程,樹立全民規則意識的背景下,理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這既是維護高鐵等特殊交通工具運行安全和不特定乘客人身安全及其他權益的需要,又是倒逼人們尊重規則、敬畏法律的現實需求。 無論是上班族還是三歲小孩,都知道上學不能遲到早退,上班不能遲到早退這樣簡單樸素的道理。作為外出的乘客,更應該清楚列車、航班的發車、起飛時間,以便盡早安排妥當,否則就可能因遲到帶來改簽,耽擱行程等不利后果。也就是說,正常人都知道,列車、航班等特殊交通工具有固定的運行時間,除非因為天氣等不可抗力,不會因為某個乘客的遲到而“晚點”,遲到的乘客應自行承擔不遵守規則的后果。而非轉嫁責任,讓沒有任何過錯的其他人替其承擔責任,否則規則就會被破壞,社會也就亂了套。 而僅僅因為“我老公來我就走”,便用身體堵住高鐵列車門,阻礙高鐵發車的女子,毫無疑問是極度自私地在破壞規則。并且,工作人員讓她上車或下車,她卻一手死死抓住車門,兩名工作人員強行把她拖下車,可她又強力掙脫鉆進車。可見其不是不懂任何規則的無知者,而是明知規則依然要強行破壞的“無畏者”和撒潑者。 可以說,該女子將一己私利凌駕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之上的行為,不僅是單純的破壞規則,很可能帶來其他嚴重后果,譬如高鐵晚點、其他乘客的旅行或公務出行受到影響。尤其是,在軌道、航線資源有限和固定,且各個列車或航班發車或起飛時間表均前后縝密扣合,如網格般環環相扣的背景下,人為因素導致的幾分鐘“晚點”,就可能產生可怕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導致其他列車或航班大面積晚點。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該女子已屬于非法攔截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最高可處10日拘留。此外,假如造成公共秩序混亂,或者有其他嚴重后果,還有可能構成犯罪,受到嚴厲制裁。雖然其行為并未導致列車進一步晚點,但要知道,多數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均屬于“行為犯”,只要當事人有相應行為,就已構成違法,并不以造成嚴重后果為前提。 簡而言之,建設法治社會進程中,必須尊重規則,用剛性追責維護規則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相關部門不要因為未造成嚴重后果而將阻攔高鐵作為“小惡”而放縱,否則就會形成規則人人可以踐踏,底線誰都可以突破的“破窗效應”。只有提高執法人員果斷制止違法行為的臨場處置能力和水平,并“不以小惡而放縱”,嚴肅追責任何破壞規則的行為,方能樹立規則的權威,讓社會更有序,公眾更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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