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張師傅十分沮喪,因自己疏忽大意錯將1萬元轉給陌生人,而這是10個農民工的回家路費。今年44歲的張師傅來自甘肅定西,是西安草灘六路一處工地的鋼筋工班長,老板給張師傅轉了農民工回家的路費。張師傅又給工友王芳的微信號轉賬1萬元,但其添加的并非王芳的微信號,而是陌生網友。其向該網友留言要求退還時,對方一直沒搭理,后被對方拉黑。 隨后張師傅和工友找到公安局和法院,但要告對方,得先知道對方是誰。張師傅兩次向微信管理平臺提交了申訴申請,但得到的都是程序式回復目前問題無法解決。 隨著微信這一聊天工具的普及,通過微信發紅包、轉賬的人非常多。但梳理報道,因疏忽大意而轉錯賬的大有人在。筆者認為,雖然轉賬人對轉錯賬應負主要乃至全部責任,但這并非其不能索回錢款的理由。對此,相關部門及微信平臺理當完善糾紛解決機制和支付規則,有效維護用戶的支付安全,讓轉錯賬者有一個便捷的挽回損失途徑。 在微信轉錯賬事件中,收款方一般構成不當得利,即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義務。按照民法及刑法相關規定,不當得利受益方應根據受害方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如果拒不返還且數額較大的話,則可能構成侵占罪,應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 也就是說,理論上,轉錯賬者可以挽回損失,但現實中,由于相關規則的籠統及欠缺可操作性,轉錯賬者可能陷入求助無門,難以舉證的惡性循環中。如以不當得利提起民事訴訟的話,則應有明確的被告,否則根本無法立案,而侵占罪又屬于親告罪,受害人告訴的,司法機關方受理,受理時也要求有明確的被告人。然而,微信平臺一般又不會輕易根據受害方的要求提供收款方的詳細信息。這樣一來,受害人便會陷入要想司法機關介入處理,就要提供明確的收款方,要想微信平臺順利地提供收款方信息,則應由司法機關先行介入的怪圈,非常不利于糾紛的解決。 如前所述,微信已經成為絕大部分人的聊天工具和交易平臺,微信轉錯賬不該再像大街上丟錢包那樣祈求收款方良心發現或干脆自認倒霉。尤其在支付賬號實名制背景下,在很多對微信操作和支付安全不太熟悉的老年群體也成為“微信控”的背景下,理當給微信轉錯賬者開辟一個比較便捷的挽回損失路徑。實踐中,當粗心大意者通過銀行轉錯賬時,還可通過銀行流水查到對方賬號及姓名,并進一步了解詳細信息,為挽回損失提供依據。 對此,微信平臺及相關部門理當擔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及監管責任。一是嚴格執行實名制,關閉未實名認證賬號的交易功能,這也是維護金融安全,打擊詐騙等犯罪的基本措施。二是不妨設定二次驗證程序,銀行轉賬程序中,便會要求絲毫不差地輸入收款戶名和賬號,否則無法轉賬。微信轉賬中,也應對大額轉賬設定驗證環節,必須輸入收款方經實名認證的姓名,方可完成轉賬,進而給轉賬方一個“審查”環節。三是支付平臺應提供低門檻的查詢服務,一旦發生轉錯賬現象,受害方可憑報警記錄查詢收款方信息,或者受害方無需提供收款方詳細信息便可向司法機關求助,由支付平臺向司法機關提供相關信息,解決受害方求助無門的難題。 簡而言之,一定程度上,微信已不再是單純的社交工具,而是兼具支付功能、收款功能的交易平臺。當轉錯賬、收錯錢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時,當交易雙方也可能產生經濟糾紛時,就該給糾紛雙方提供詳細、權威的交易明細和憑證。這才是作為支付平臺和“準金融機構”應有的社會責任,也是司法部門等糾紛解決機構應重視的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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