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出軌,感情破裂,財產分割……在離婚訴訟中,法律文書往往會記載夫妻個人的一些隱私,而在離婚后買房、貸款、遷戶口、辦簽證以及再婚登記時,又可能要提供法院文書以證明婚姻狀況。這種情況下,如何保護個人隱私、避免失敗婚姻帶來的“二次傷害”?今年以來,“離婚證明”一詞流行開來,多地基層法院陸續實施“離婚證明”制度。(6月13日澎湃新聞網) 目前,我國的離婚模式有兩種:一種是雙方協議離婚,由民政局發給《離婚證》;一種是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或者調解離婚,由法院送達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不再發給《離婚證》。現實中,很多起訴離婚者可能會遇到再婚、房屋產權登記、戶口遷移、銀行貸款、辦理子女出國等諸多事情,此時,就需要出示離婚判決書。雖然具備同樣的法律效力,但與民政部門的《離婚證》不同的是,法院的離婚判決書中呈現了諸多的個人隱私,比如感情怎么破裂、財產怎么分割,甚至身體有什么疾病、雙方有什么不光彩的事等。這些不愿公示的個人隱私,一次次地因現實需要而被展示,對起訴離婚者造成了“二次傷害”。 令人欣慰的是,最近幾年來,全國各地紛紛出現了法院版的“離婚證明”。這些法院版的“離婚證明”與民政局的《離婚證》一樣,只是簡潔地記載離婚案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碼、生效法律文書案號等必要證明信息,而不涉及案件具體事實和個人隱私內容。很顯然,如此一來,就避免了當事人的尷尬和隱私泄露。事實上,這是我國法院系統推行家事審判改革以來,基層法院對家事案件倡導人性化審理和服務的體現。我們當然會為這樣人性化的“離婚證明”而點贊。 不過,法院版的“離婚證明”需要當事人拿著離婚判決書,到法院申請才可以得到,而且還需要等待一段時間。筆者想:既然暴露當事人隱私的離婚判決書,在現實中用到的地方有很多,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在離婚判決生效后,給每一對起訴離婚的夫婦都發一份“離婚證明”呢?要知道,等他們日后需要時再申請,或許會遇到判決書丟失等麻煩,而且,臨時抱佛腳還可能影響他們辦事的進程。從這個角度看,我們期待法院做好服務,在判決生效時,當即頒發“離婚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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