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防止夫妻合謀以離婚為手段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情形的出現,又要防止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舉債給其配偶造成損害的情況出現。】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2月28日新華社)。 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理解爭議由來已久,最高人民法院曾通過“院長信箱”公開答復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也曾針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作出過函復,此次又公布了《規定》并同時下發了通知,為正確理解、適用第24條提供了依據。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打上的一個法律補丁,劃出了正確適用第24條認定“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條分界線。即適用第24條的前提是真實債務、合法債務,虛假債務、非法債務則不能適用第24條的規定。 有人認為第24條不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則,過于強調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進而損害了未舉債配偶一方的利益。之所以會如此理解,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未具名舉債配偶一方難以舉證或者不配合法院調查甚至不出庭、消極應訴,給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帶來難度,最終可能因此而敗訴;另一方面,個別法官僅憑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等簡單機械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進一步加劇了社會對第24條的質疑。 此次公布的《規定》和通知,就是針對這些問題對癥下藥,可操作性強。《規定》明確,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不得通過執行程序認定夫妻共同債務,而要通過審判程序查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首先要求當事人、證人到庭接受調查,這一點應該成為法官今后審理此類案件需要把握的重點。慎用缺席判決,尤其要嚴格控制公告送達,充分發揮庭審在查明案件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等方面的功能。其次,要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更不能完全依賴于當事人舉證來查明事實,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法官應當依申請調查取證;在舉債一方的自認出現前后矛盾或無法提供其他證據加以印證時,應主動依職權對自認的真實性作進一步審查,以此緩解未具名舉債一方的舉證困難。再次,要將債務是否真實合法以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為查明的重點。 如果查明債務屬于虛假債務或非法債務,則人民法院在不予支持的同時,要加大懲處力度,絕不能姑息遷就,徹底打消當事人的僥幸心理。如果屬于真實債務,就要嚴格審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如果夫妻一方舉債是用于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債權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仍出借的,法律對此債權不予保護,讓其自身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何更好地執行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規定》和下發的通知,給廣大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有努力認定法律事實的態度,還要有準確認定法律事實的能力。畢竟,個案情況千差萬別,既要防止夫妻合謀以離婚為手段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情形的出現,又要防止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舉債給其配偶造成損害的情況出現。總之,法官必須依法準確適用第2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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