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旦期間,環衛工人傅女士因為感冒去診所輸液,找丈夫替班2小時,結果被查崗人員發現,單位對她罰款100元。傅女士覺得罰得太重,撥打12345熱線進行投訴,但此后卻接到了被辭退的通知。據環衛所一位工作人員稱,辭退傅女士是因為她不服從管理。但該所劉所長稱,這與傅女士撥打熱線投訴有關系。他們管著150多名環衛工,如果不辭退傅女士,以后其他環衛工不滿意都會打舉報電話,但是打了舉報電話就要付出代價。 另據媒體報道,該所包括傅女士在內的幾名環衛工,都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時僅簽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險,而且沒有社保。 環衛工人生病找人替崗,該不該受處罰?該!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行業有行業規則,單位有單位制度,不管你年紀有多大,不管出于什么理由,不管你故意還是無意,只要違反規則,受處罰是必須的。 那么,環衛工人覺得處罰過重,可不可以打12345反映情況呢?當然可以!濟南市12345熱線是一條便民服務熱線,設置的目的就是服務群眾、讓群眾監督政府。環衛工人作為群眾一員,覺得自己受委屈,打12345熱線反映情況,在情理之中。而對環衛所而言,這件事情原本解決起來很簡單:接到電話后,你處理的有問題,就趕緊糾正;沒有問題,就把人找來好好解釋一下。 可有人就偏偏不按套路出牌:不聲、不響,然后,把人辭退。而當地環衛所長給出的辭退理由,居然是“他們管著150多名環衛工,如果不辭退傅女士,以后其他環衛工不滿意都會打舉報電話,但是打了舉報電話就要付出代價”。 從法律角度講,勞動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環衛所不與環衛工人簽合同,很明顯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本事件中,因打12345熱線反映情況而辭退環衛工人很顯然也是于法無據。 從作風建設上講,近幾年,黨中央深入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集中解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這“四風”問題。在這樣的環境下,一個省會城市居然會發生這種事,著實讓人萬萬沒有想到。說到底,還是權力本位、“官老爺”思想在作怪,“一權在手天下我有”,然后,就忘了黨、忘了法、更忘了人民。別說,有時候還真不能不把所長當干部;講真,所長有時候還真別太拿自己當干部。是時候讓這位霸道所長洗洗澡、治治病、照鏡子、正衣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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