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環境治理和打擊犯罪中用足法律武器,更好發揮法治功效,就必須暢通環保與公安之間的溝通聯系渠道,加強信息共享、辦案協作,減少流轉環節】 日前,環保部與公安部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制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三部門在依法懲治環境犯罪行為時如何進行案件移送、如何配合等均作出了詳細規定。《辦法》提出,公安“110”報警平臺也可受理環保舉報;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適時對重大案件進行聯合掛牌督辦(2月7日《法制日報》)。 良好的環境、平衡的生態是人類生存發展之基。打擊犯罪、消除污染,有效保護環境,事關人民身體健康、生活品質和幸福感,事關子孫萬代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也事關國家整體形象和綜合競爭力,更體現環境治理水平和法治效能。可謂茲事體大,不可不察。 然而,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能源資源開發利用的加速擴張,在顯著提高整體國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環境問題。各種偷排、濫排、傾倒污染物以及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環境污染事件和環境違法犯罪頻發,對生態環境的負面效應逐漸顯現,對人們健康生活的不良影響更加突出,我們所面臨的環境保護壓力不斷加大。 不可否認,環境生態保護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綜合治理。但是,面對當前愈演愈烈的環境污染問題和日益嚴峻的環境保護形勢,面對社會各界和人民大眾強力推進環保工作的強烈呼聲,要驅逐霧霾、改善環境,重現藍天碧水,必須拿起法治這個社會治理的“終極武器”。走法治環保之路,依法開展“鐵腕反污”,才能力挽狂瀾,有效震懾環境違法犯罪分子,遏止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逐步減少并修復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須知,環境污染、生態失衡乃至保護失職,人是始作俑者,各種違法犯罪才是罪魁禍首。 法治具有嚴格的程序,需要各個部門嚴謹的配合和各個環節高效的流轉才能充分發揮實效,環保法治工作也是如此。當前,除了個別地區成立了專門的環保警察機構以外,大部分地區仍然是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負責環境違法犯罪線索接報核查、轉遞、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公安部門負責治安處罰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偵辦,這就涉及兩個部門、兩個系統的工作銜接問題。應當看到,要在環境治理和打擊犯罪中用足法律武器,更好發揮法治功效,就必須暢通環保與公安之間的溝通聯系渠道,加強信息共享、辦案協作,減少流轉環節、簡化轉遞程序,增強打擊合力、提升辦案效率,盡可能減少和避免因案件轉送不及時甚至互相推諉造成的打擊不力問題。 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當務之急,一方面是要加強環保執法與公安偵查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另一方面也不能忽略檢察機關的法治監督作用。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現在,《辦法》的出臺,對三部門辦案、監督責任的明確,對案件移送立案時限、共同防止環境污染證據滅失或轉移等工作銜接配合問題所作的制度性規定,以及“110”受理環保舉報、聯合掛牌督辦重大案件等具體措施的提出,無疑對加強聯動打擊環境犯罪、磨快打擊環境犯罪的法治之劍具有重要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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