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剛公布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引起不少關注。先是當地《齊魯晚報》在12月7日頭版刊登《親友來居住,三天內要登記》的報道,進而引發網絡質疑。有網友不淡定地表示:以后到丈母娘家住三天不登記會不會被抓起來? 按照這樣的規定,不僅會給有關部門的管理帶來巨大工作量,而且事實上可能也無法落實。微博認證為“濟南市公安局公共關系處民警孫健”的“孫警官說事”,也發聲表示“不是你想象的那樣”。那么,問題出在哪里呢?查看暫行辦法原文,確實有“3個工作日內”向居住地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的規定(第八條),同時還規定住宿、住院、入學等情形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問題就在于,暫行辦法把親友來訪這種情形給漏了,要么就是默認這種情形不需要登記,以至于引起誤讀。如果按照規定原文,“親友來居住三天內要登記”的解讀,并不能算錯。 目前,各地仍在實行流動人口登記,只是具體規定有所不同,各地規定的應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的條件也不一樣,其中不乏有像山東這樣規定三天之內應登記的,也有的是七天之內不等。 今年7月開始實施的《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也作出類似規定,但其“應用場景”更加細化。很重要的一點是,該條例規定,居住在本地常住人口的近親屬家中的流動人口,居住30天以下的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這就規避了類似“走親訪友三天內要登記”的情形。換句話說,如果山東的暫行辦法加上這一“豁免條款”,就不會出現眼下的這種尷尬。 不能說山東在規定中更多體現出了管理思維而缺乏服務理念,畢竟這還只是紙面上的規定,而不是實際執行。但如果當地不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也應在具體實施細則中作出解釋,或者針對實際執行層面加以正確指導。否則,一旦被基層執法部門或執法人員“拿雞毛當令箭”,確實可能出現擾民乃至于侵犯人身權利等問題。辦理流動人口登記是一件細致繁瑣的事情,按照現在的管理新規,既會給基層增加了很大壓力,也會給流動人口的正常流動帶來諸多不便。 不過,從這起紙面上的風波,倒是讓人看到社會在進步,以及公民意識提高的一面。這表明,公眾對不當使用公權力的警惕性提高了不少。十多年前的孫志剛案及其引發的對暫住證問題的討論,已讓人們深刻了解到,遷徙自由是公民固有權利,不容任意剝奪。當下的居住證登記和申報,重心應落在服務而不是管理,出發點應是方便外來人口在居住地更方便地工作與生活,而不是為了限制其人身自由。 因此,無論法規政策制定還是具體執行層面,都應守住以人為本、便民利民等原則,否則就可能回到原先的管治思維,變成開倒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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