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山東居住3天以上就算“流動人口”,就要到派出所登記,這樣的制度設計與推進居住證改革、對實際居住人口賦權、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改革大方向南轅北轍。】 近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發布《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其中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縣(市、區)居住3日以上的人員”界定為“流動人口”,而流動人口需到派出所登記。如此一來,親友來家里居住3天以上,豈不是也要去派出所登記? “有朋自遠方來,先登個記吧”。可以想象一下,山東濟南的老人到青島看望閨女、女婿(按山東的規定,跨區縣就算流動人口),住了3天,女婿對丈人說,“爸爸,都住3天了,您老得拿上身份證去派出所登個記了”。這得造成多大的家庭矛盾?吐槽歸吐槽,更應該看到山東這一規定,與國務院推出的居住證改革的“賦權”大方向相背離。這種劃定指向的是“嚴管”,不是服務,而且對流動人口多少有些“有罪推定”的意味。 今年1月施行的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將申領居住證的時限劃在“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強調的是對實際居住人口的賦權和服務。山東雖然也規定“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可以申領居住證,但在此基礎上,還要求“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由公安派出所發放居住登記憑證”。 從國務院的半年到3天,山東對流動人口的管理標準大幅加碼,這巨大差異背后是對流動人口認識的南轅北轍。國務院推動的居住證改革,和之前旨在強化戶籍制度的暫住證的根本區別在于,它是對于屬地實有人口的賦權,以推進公共服務的均等化,讓城市新移民有公平享受、參與當地社保、醫保、工作的機會,從而漸進式地對二元戶籍制度破冰。 所以《居住證暫行條例》里反復強調,居住證是“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第3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第5條)。 而目前作為省政府規章的《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雖然規章名字中也有“服務”二字,但《辦法》中強調的卻是嚴管,多處強調“3個工作日”之內,出租房屋、聘用流動人口、解雇流動人口都必須向派出所報備,這既加重了公民的負擔、企業的運營成本,也是基層公安機構的沉重負擔。 尤其是,山東省的《辦法》還搞了“一刀切”,不分城市大小,直接把鄉村也納入強制登記的范圍,是否有必要?有沒有想過“流動人口”的切身感受?有沒有充分考慮到基層公安機構的管理能力?山東雖然是沿海地區,但畢竟不是北上廣深,愿意到山東發展的流入人口,本身就是一筆寶貴的資源,“好客山東”不當如此苛待客人。 在過去的計劃經濟時代,戶籍成為嚴重妨礙人員交流的藩籬,當時有一種機制就叫“臨時戶口”。家里來了客人,哪怕只住一兩天,理論上也要去派出所辦臨時戶口。后來,由于市場經濟的沖擊,在人口廣泛流動之后,“臨時戶口”機制因為事實上執行不了,也就消亡了。 到山東居住3天以上就算“流動人口”,就要到派出所登記,這樣的制度計劃經濟的味道太濃,也與推進居住證改革、對實際居住人口賦權、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改革大方向南轅北轍。(袁伊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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