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連續報道了高郵“惡婆婆”謠言事件。就因為一則婆婆虐待逼死兒媳的謠言,引發上百人圍觀,死者的婆婆和丈夫也受到謾罵、圍攻,一度不能回家,事發后,出于安全考慮,警方將死者的丈夫和婆婆臨時安置在外。記者從警方獲悉,11月25日死者的婆婆、丈夫及8歲女兒已回到高郵龍騰花苑的家,恢復正常生活。 別人家的事,能讓自己氣得要死,以至于對死者家屬進行辱罵甚至人身攻擊,可見其道德觀念之強、良知心之烈。可是,任你如何有良知,任你如何有道德,辱罵乃至攻擊他人都屬不良之舉,既為法律所不容,也正為道德和良知所不許。那么,為何貌似有良知之人,會做此無良之舉呢? 何為良知?《孟子》中說:“人之所不學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慮而知者,其良知也。”這里的“良知”,指的就是與生俱來的內心的是非觀念,或曰道德觀念。這一觀念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礎之上,是一切道德倫理的基石。 將良知二字拆開來看,則會發現,良知至少包含兩個層面的意義,一是“良”,一是“知”。所謂“良”,可以理解為好、良善及“是非”中的“是”。所謂“知”,則是對好、對良善、對“是非”的判斷及其判斷能力。在“良”與“知”的關系中,“良”是結果,是建立在“知”的基礎之上所感知的結果;“知”是貫穿于對“良”的認識過程的判斷,而這種判斷必須建立在對事物性質良好把握能力的基礎之上,否則,若無法分辨何為“是”何為“非”,則無論理解何為“良”何為“不良”,也就無所謂“知”。 明了了這些,我們再回頭去看這一事件,會發現那些輕信謠言義憤填膺的人們,雖然貌似良善之人,站在了良知的道德高處,卻缺乏基本的判斷力,并且在辯明真相之前缺乏基本的自控力。這也就意味著,在“良知”的問題上,他們有基本的“良”,卻缺少基本的“知”,這樣就很容易由自己頭腦中所認為的“良”去代替真實世界中的“良”,從而在錯誤認知的指導下或在他人的煽動下采取錯誤的行動。 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實在無法將這些人稱作有良知的人。因為,雖然他們看起來是善良的,其做事的出發點似乎也是好的,但他們的存在對于他人卻往往會是一種災難。而且,由于其善良的外表,和易于被外界煽動的特性,也決定了他們的存在對于整個社會環境也常常是有害的。 被謠言利用的良知,其實并非真正的良知。一個有良知的人,應該是一個有著獨立思考能力的人,應該是一個能夠明辨是非的人,應該是一個不易被假象迷惑、被謠言煽動的人。希望法律的懲罰能讓這樣的人有所醒悟,也希望自認站在了良知和道德高地的人們多一些反思,畢竟,道德與良知首先是用來約束自己而非約束他人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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