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律師進醫院,無疑起到了“前端治理”從而提早化解矛盾的作用】 律師進醫院,可不是去找大夫求醫問藥,而是想療治醫鬧這個頑疾。這個方子,可行嗎? 醫鬧的本質,不是講道理、講規則,而是講究勢與力的壓服。誰嗓門大,誰造勢足,誰能做出普通人不敢為的某些非常之事來脅迫對方,那就得聽誰的。店大欺客,客大也能欺店。以鬧促和,利用這樣的方式解決醫患糾紛,其實是條野路子。 法治的本質,則是講規矩,誰也別想欺負誰。處理醫患糾紛,講證據,講程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然后是非曲直、過錯承擔,法律自有公斷,兩造皆無怨言。因此,按照規矩處理糾紛,才是邁向和諧醫患關系的坦途通衢。 可是,規矩光口頭上認還不行。自己真遇到事兒了,就繞開規矩辦,還是相信野路子好使,等于沒規矩。為啥會繞開呢?一來可能是規矩相對復雜,一般人搞不清楚。二來可能是對規矩還不夠信任。怎么辦? 這時,律師進醫院,就大有裨益了。律師是路標,是向導,為醫患雙方鋪展開了一幅法律世界的大地圖。有了律師的幫助,復雜的規則話語就能被解譯得平實易懂。當事人搞明白了規矩,按照法律地圖的指引,就能推進糾紛處理程序。律師還能提供這些程序的技術性細節,指導法律行動。最重要的,醫患雙方能了解法律的紅線所在,認識到自己的舉止邊界。相比那種為了應付局面失控的風險,才請警察駐守醫院的“后端治理”模式,讓律師進醫院,無疑起到了“前端治理”從而提早化解矛盾的作用。 但律師參與治理醫患糾紛,還得有個堅持公正性的前提。盡管經費保障上,醫院和政府可以分攤律師服務的成本,但律師的角色更應該接近第三方,顧及患者的合法權益,體現出一定的公共法律服務屬性。這就像農村里的鄉賢宿老,能調解得了瑣碎的鄰里糾紛,全在鄉親們信得過他們,不會“拉偏架”一樣。 讓規矩而不是野路子,變得“管用好使”起來,人們對規矩的信任、對法治的信仰才會日積月累,并從對社會生活的點滴體驗中漸漸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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