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安全面臨法律隱憂
2016-08-31 17:40:34?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近日,有讀者向95060熱線反映,有人在網上叫賣福建地區的快遞單,泄露客戶信息(包括姓名、電話、家庭住址等),“快遞單打包出售,平均每張賣6分或8分錢”。(8月31日 《海峽都市報》) 就目前的現實情況來看,詐騙等犯罪行為的滋生,源頭正是在于公民個人信息被泄漏,從而讓犯罪分子得逞。假如,犯罪分子對被害人的信息無法掌握,通常無法順利實施犯罪行為。那么,如何找準信息泄漏的源頭,如何通過合理的方式進行防范,無疑是解決信息安全問題的重中之重。不過,當前最為關鍵的問題在于,關于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立法存在不足和短板,根本無法滿足個人信息安全保障的需求。 不可否認,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先后出臺頒布了多部關涉個人信息安全的法規、條例、辦法等。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互聯網網絡安全信息通報實施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等。同時,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秘密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在信息安全方面也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 不過,縱觀專門涉及互聯網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及條例、辦法,卻明顯存在明顯的不足之處。關涉個人信息安全的內容,明顯較為模糊,在現實操作中面臨掣肘和障礙,難以適應當前嚴峻的互聯網個人信息安全形勢。在違法后法律責任界定方面,也缺乏量化標準,沒有充分考慮到互聯網信息的迅速傳播性和擴散性。而且,在刑法中,并沒有對破壞互聯網個人信息安全行為的相關法律責任和處罰辦法予以具體和細化,不利于客觀準確的定罪量刑。 面對個人信息安全問題,確有必要找準法律缺失的癥結,從立法層面做出針對性的完善和跟進。最為重要的就是,要緊跟當前的實際情況,不斷加快立法進度,爭取早日形成權威、統一的專門性法律。同時,在刑法及相關部門法中,更應該體現出新的內容,不斷規范互聯網經營者、監管者、使用者等主體的行為,強化互聯網經營者的安全責任,真正為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筑起法律屏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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