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賠付”為游客權益搭配“保險”
2016-08-08 18:18:17?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現實中,游客在旅游過程中權益被侵害的現象并不少見,但權益保障和維護,卻一直面臨諸多隱憂之處。很重要的一點在于,游客權益被侵害后,索賠的證據、流程等非常復雜,往往會讓游客望而卻步。正因為如此,福建省開展的“先行賠付”模式,一定程度上縮短和減少了維權程序,有助于凈化旅游市場秩序。 眾所周知,當前的“先行賠付”制度,在網絡購物領域有所體現。比如,網絡平臺無法提供商家真實信息的,應當承擔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同時,“先行賠付”制度也體現在廣告發布領域。比如,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信息的,也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在旅游消費領域內,福建省出臺“先行賠付”制度,由省級旅游理賠基金先行賠付給游客,無疑是有益創新和嘗試。 不可否認,當前國家層面的立法中,并沒有關于旅游糾紛“先行賠付”的規定。不過,福建省的規定,并不與法律的缺位相沖突,反而是對法律空白的有效補充。從這個方面來說,游客與旅行社、景區之間,其實正是建立了旅游合同關系,適用于《合同法》的調整。然而,依賴于《合同法》的調整,游客只能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向旅行社、景區等主張權利。如此之下,維權途徑可謂障礙重重、路途漫漫,而且常常會出現維權不能的尷尬,使游客處于弱勢地位。 應該說,所謂的“先行賠付”制度,也并不是游客的所有訴求都會得到滿足,只有訴求具有法律依據才能獲得賠付。一方面,如此的規定,規避了一些游客的無理訴求,確保了合法性的前提和依據。另一方面,“先行賠付”之后,賠付部門可以另行向旅行社、景區等主張索賠權利,要求旅行社、景區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并沒有弱化或消除賠償義務主體的責任。由此,游客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而責任主體也會受到懲罰,這無疑是一種可行性的做法。 凈化旅游市場秩序,應以游客權益維護為中心,在制度的制定和推行過程中,為游客權益搭配可靠的“保險”。唯有如此,游客才能在旅游后滿意而歸,旅游市場秩序才能不斷得到優化和改良,而旅游產業的蛋糕才能越做越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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