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超市內外的兒童游樂設施在城市當中普遍存在,相信很多人同筆者一樣沒有對這些設施的安全性進行過關注。報道當中就提到,很多帶孩子在此類游樂設施玩的家長抱著“既然是開在大商場里的,安全方面應該沒問題”的想法。但是事實證明,大商場并不是安全的保障,對這些設施安全的監管其實是一片空白。商場超市是將場地租賃給游樂設施的經營者,同時也將安全保障責任轉移給經營者,因此商場的信譽并不為這些游樂設施的安全性兜底。提供場地的商場不負責安全,若讓經營者自我約束顯然不靠譜,最令人擔憂的是相關的政府部門都表示此類游樂設施的安全不屬于自己的監管范圍。 記者詢問了多個政府部門,市安監局稱,此領域不屬于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監管,因此不在安監部門的監管范圍內。市質監局稱,像兒童拓展攀爬架、海洋球這種游藝設施肯定不在監管范圍內,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商場內外的游藝設施通常并不在這個范圍內。市體育局稱,商場、超市里的兒童游樂設施不屬于專業體育運動項目,因此也不在他們的監管范圍之內。另外,《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也沒有對室內外小型兒童游樂場的相關表述。綜上所述,意味著商場超市內外的小型游樂場存在監管盲區,不僅埋下安全隱患,而且還會導致發生事故之后受害人維權難。 法無授權皆禁止是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政府各部門的監管責任都是有著明確的法律根據,安檢、質檢、體育等政府部門表示無法監管商場超市內外的兒童游樂設施并非推卸責任,實為缺乏法律依據,不能擅自監管。在商場不愿管、政府不能管的現實狀況之下,這些商場超市內外的大量兒童游樂設施的安全性就只能依靠經營者的良知,這樣的現實狀況顯然讓游玩兒童的人身安全處于危險之中。 對于商場超市內外的大量兒童游樂設施的監管責任,商場、安檢、質檢、體育等部門似乎都沾邊,實則都不管,同時很多人都不清楚這些游樂設施的監管處于空白,想當然地認為安全無虞,這種認識的誤區直接催化安全事故的發生,直接讓相關的立法工作更加滯后,這種現象就會導致悲劇發生之后,填補漏洞的立法才姍姍來遲。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是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則,務必將制度漏洞填補在事故發生之前,努力克服立法滯后性帶來的弊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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