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精神贍養”請勿忽視“精神撫養”
2016-07-25 09:06:28?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69歲的楊正元生養5個女兒,因重男輕女,脾氣暴躁,有家暴嫌疑,對家庭照顧不周,導致了5個女兒只經濟贍養楊正元,從情感上疏遠了他,數年不回家看他。今年3月底,楊正元狀告女兒要求“常回家看看”。古藺縣人民法院開審,最終以調解的方式結束。調解書稱,雙方當事人達成以下協議:要求每年各探望父親兩次,其中一次限定于春節期間;另三姊妹每月至少打一次電話問候父親楊正元。女兒說,她們接受法院的調解,但如果父親不改變,即使他贏了官司,也會永遠輸掉了親情。(7月21日 《成都商報》) 百善孝為先,一個人不盡孝道,不贍養老人,那不僅是違背人倫道德的事,也有違法的嫌疑。《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了子女贍養老人的法律義務,而且還強調了精神贍養——子女要“常回家看看”。然而,經濟上的贍養還好落實,但精神贍養常常面臨困境。楊正元老人“贏了官司,或將輸了親情”,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我們每一個人都不樂見這樣的局面,大家都期待著每個家庭和睦,希望每個子女心悅誠服地贍養老人,常回家看看。可是,即便用法律的手段化解了矛盾,但彼此的心結打不開,精神贍養就可能大打折扣。法律手段的強制執行下,子女常做到了回家看看,但怎么衡量他們是否誠心誠意地看望老人?難道要用法律規定孩子臉上帶多大程度的笑容嗎?這顯然是無法用法律來界定和規定的。 法律應當規定子女的贍養義務,也可以規定子女的精神贍養,可無法強制子女誠心誠意地精神贍養,也無法界定精神贍養給老人帶來的愉悅程度。很多情況下,情感是對等的,老人得不到子女的精神贍養,老人們也有反思的必要。倘若懷著“贍養權益受法律保護”的念頭,不注意自己對子女的精神賦予,到了老年,恐怕也換不來子女的精神贍養。 誠如法律專家所言,《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中的精神贍養更多地體現了權威性孝道,卻忽略了平等性孝道,這導致了落實精神贍養的窘境。其實,類似于楊正元老人的事例并非鮮見。一個人,在中年時不顧家,忽視了對孩子精神層面的關愛,或沒有很好地撫養子女,或存在家暴行為,甚至做出了背叛家庭、情感出軌等不堪的事,勢必給子女留下情感陰影。那么,兒女呢?可以承擔贍養費用,但難以從內心深處接受親情。從這一點看,我們每一個人都應盡到作父母的責任,關注孩子的內心情感,做到精神撫養,不要僅僅寄希望于到了晚年再努力冰釋前嫌。 打破權威性孝道,引入平等性孝道的立法精神,這或許是解決“精神贍養”難落實之道,然而,就目前而言,還需要父母與子女能多換位思考,多些理解和寬容。站在子女的角度上,寬容是一種美德,更何況那是步入晚年的父母,情感上有多大的坎過不去?作為父母,用平等的胸懷關心關愛孩子,注重情感撫養,這也是非常關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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