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南新鄭市出臺規定,第一學歷必須為國家統招全日制本科學歷的人才,才有資格申請公租房。兩年多來,有很多人被這個門檻擋在門外,“我們單位有十幾個人剛參加工作,都沒房住,其中不少是研究生學歷,就因為第一學歷是大專,被公租房拒之門外,這不是典型的第一學歷歧視嗎?”面對群眾的質疑,新鄭市法制辦、人才辦堅持認為該政策并無不妥之處。(6月23日《大河報》) 公租房是指“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010年6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對公租房的供應范圍和對象也作出了明確規定,那就是以“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作為唯一的申請資格標準。 很顯然,公租房是為收入較低的人群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而不是為具有某種學歷的人才提供的獎勵性住房。新鄭市出臺的規定,將申請公租房的“收入標準”置換成“學歷標準”,明顯違反了國家政策,歪曲了公租房的性質,偏離了發展公租房的本義。 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不少城市都建有人才公寓。對于什么是“人才”,什么樣的人有資格入住人才公寓,各地可設置一定的學歷門檻。但是,公租房和人才公寓性質不同,供應范圍不同,保障對象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實際上,即便是人才公寓的申請標準,也不該將第一學歷作為硬杠杠。一個全日制本科畢業的人是人才,難道一個上過大專、最終研究生畢業的人反倒不是人才?這是不是“第一學歷歧視”姑且不論,但這樣的門檻荒唐而且無理,恐怕是顯而易見的。 公租房異化為人才公寓,提出了公共福利政策應該優先保障誰的問題。給人才一定的優惠待遇似乎無可厚非,但具有較高學歷的人,收入總體上不會太差,他們面臨的住房困難,總比中低收入群體要好一些。作為地方政府,應當優先保障最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大力發展廉租房、公租房,而不該反其道而行之,減損困難群體本該享受的政策福利。畢竟,“雪中送炭”永遠比“錦上添花”更重要,更能體現公共政策的溫情與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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