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直播執法,不如用好、用足執法記錄儀。對此,有必要上升到行政程序法的高度,對執法過程中的攝像頭運用作出更為細致的法律規定】 城市精細化管理中,如何做到公平公正?6月1日,鄭州市中原區城市管理執法局首次嘗試網絡視頻直播,將執法過程展現在網友面前。執法局工作人員用手機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錄制,同時通過移動網絡平臺進行視頻直播,并用文字進行注解,告訴網友執法的時間地點以及所發生的一切(6月5日《河南商報》)。 隨著民眾法治理念、民主需求、權利意識的不斷提升,人們對執法者有著越來越高的期待。執法者逐漸面臨更高的執法要求,不僅要保證執法的實體公正,而且須保障執法的程序正義,并且需要推進透明、公開執法,讓公正以看得見的形式實現。只有公開才能獲取公信,只有公信才能不斷壓縮不必要的執法成本。 可以說,當地城管主動對執法行為進行直播是推進執法公開的一種嘗試,其良好的初衷毋庸置疑。正如中原區執法局副局長張金坤所言:“網絡直播既監督城管,又讓市民多一分理解。”相關嘗試被寄予了兩方面期望,一方面,讓執法者得到監督;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對違法者與潛在違法者形成依法震懾與法律普及的雙重效應。然而,筆者以為,這些期望與期許只能在理論上成立,直播執法或許只是看上去很美。 在執法資源本就有限的現實語境下,顯然難以實現對所有執法行為一律直播。這樣就容易形成選擇性直播,讓執法者徒增另一種沒有限制的權力——行政直播權,甚至最終可能變成公眾能看到的只是執法者想讓他們看到的。而執法對象也很可能對此提出異議,這恐怕只會“讓市民多一分難以理解”。 更重要的是,現實生活千姿百態,執法過程有可能會涉及被執法者的隱私與商業秘密等內容,若是將之在網絡公共空間直播,恐將覆水難收。此外,對被執法者進行直播還涉及是否侵犯其肖像權、名譽權等問題。 公民的名譽權與其他公眾的監督權、知情權本身就有價值沖突。一般而言,如果公民涉及嚴重違法犯罪,則其私權利須作出一定讓步,監督權、知情權優先。可是,城管執法主要涉及輕微違法,將輕微違法者的肖像與影像放在網絡公共空間上,并不適宜,甚至存在侵權之虞。 實際上,所有執法過程都需要攝像頭,執法者對于執法過程有自證清白的義務,攝像頭可以起到調查取證作用。對執法者與被執法者雙方而言,都不僅是監督,而且是保護。可是,若將攝像頭直接連接到網絡就會產生這樣那樣的不妥。 與其直播執法,不如用好、用足執法記錄儀。對此,有必要上升到行政程序法的高度,對執法過程中的攝像頭運用作出更為細致的法律規定,對執法記錄儀的開啟、保存、調取作出更嚴格的強制性要求。只要將執法記錄儀規范管理起來,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實現監督、保護雙方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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