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個過程中被告連面都不露,其是否會執行生效裁判也未可知。除了借助輿論壓力,我們更期待司法機關能夠在法定權限范圍內,依法作出相應舉動。】 被告后不應訴不出庭,敗訴后不上訴不回應,陜西華陰市政府被七旬婦告上法庭而置之不理,被批藐視法律。而據渭南中院披露,這是該院近兩年來審理的200多起民告官案件中,唯一一起政府被告既不應訴也不出庭的案件。 倘若放在以前,類似現象在“民告官”案件中倒并不鮮見。然而,法治政府建設這么多年,行政訴訟不斷完善,政府官員的法治意識和國家的法治環境也早已今非昔比。在這種背景下,依然出現政府吃官司置之不理的個案,的確令人匪夷所思。華陰市政府究竟為何不出庭應訴?又為何對法院的文書不聞不問?政府相關負責人是否知情? 如果是一般的民事審判,被告不出庭應訴乃其權利,法院缺席裁判即可。但在“民告官”案件中,作為被告的政府一方參與訴訟,維護的可不是本部門的私利,而是公共利益。正因為茲事體大,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第三條明確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新法已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該案的司法程序啟動在后,這意味著政府做被告不出庭應訴,在法律上就大可指摘。 可見,與普通訴訟參與人不同,政府部門作為被告不出庭應訴,暫且不說被訴的行政行為是否違法,單是這種對待官司的態度,就折射出其有放棄職責的嫌疑。法律之所以要求行政機關應訴,除了法理上被告無權私自處分行政權益外,還是為了督促被告在訴訟中依法維護公共利益;如果被告確實違法,那么出庭應訴也是接受司法監督、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途徑。為此,《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還進一步規定: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法治社會,政府對待司法的態度,往往被視為衡量其法治水準的標尺。法治越發達的國家,政府對待司法這一最為弱小的部門越是恭敬有加。本案2015年12月28日開庭審理,2016年1月18日一審判決,按照法定程度該判決已然生效。整個過程中被告連面都不露,其是否會執行生效裁判也未可知。除了借助輿論壓力,我們更期待司法機關能夠在法定權限范圍內,依法作出相應舉動,將《行政訴訟法》授予法院用來制衡和督促被告的措施用足,主動及時地提出處分責任人的司法建議,這樣才能維護法律權威,真正彰顯法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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