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級貧困縣四川省儀隴縣,很多孩子每天餓著肚子去上學。國家啟動“營養餐”計劃為農村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后,儀隴縣大儀小學原校長唐某長期不安排學生星期一吃早餐,將錢貪掉。法院認定他構成受賄罪,但他拿到法庭上的21份榮譽證書復印件幫他獲得了“平時表現好”的評價,最終免予刑事處罰。(12月23日《法制晚報》) 一個連學生餐費都要克扣的卑污之人,居然能獲得“平時表現好”的評價,這真是讓人大跌眼鏡。如果說這樣的人“表現好”,那也是裝出來的假象,是作惡的掩飾,更何況,榮譽證書多與平時表現好也不能輕易劃等號。遺憾的是,法院居然讓此人“榮譽證書抵罪”的伎倆得逞,給予免于刑事處罰的判決。這實際上提出了一個嚴肅的法律命題:功過真能相抵嗎? 事實上,在我國法律體系里,只有“立功減刑”的規定,從來沒有“功過相抵”的說法。根據《刑法》等相關法律,立功減刑包括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破案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等幾種情形。唐某顯然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條。所謂的“榮譽證書抵罪”屬于“功過相抵”的范疇,但卻找不到法律依據,試想,如果這一邏輯真能成立,很多貪官都可以擺一擺自己在任時的政績,拿這一條做自己的擋箭牌。 功與過本來就應該涇渭分明。也許唐某在工作中有一些貢獻,但也因此得到了回報,成為了校長和當地的人大代表。那么如今其已被認定構成受賄罪,也應該為其犯下的罪行接受法律的裁決。別說其有21份榮譽證書,就算其立下了再大的功勞,也沒有脫罪的借口,否則,就背離了法治精神、踐踏了社會公平。 當然,難免有人認為,與動輒受賄百萬、千萬的貪官相比,受賄不到4萬元的唐某只能算一只“蒼蠅”,法院給予輕判也屬正常。但我們要看到,對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重大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經于今年8月通過。受賄罪中原來的具體數額限制被取消,而以“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和“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代替。也就是說,既看數額又看情節,才符合新的法治精神。從這個角度來說,唐某數額不大,但情節惡劣,也絕不能輕易給予免于刑事處罰的輕判,荒謬的“榮譽證書抵罪”應該被及時糾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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