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家暴”警示意義大于實際
2015-12-22 11:49:15?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12月21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二審的《反家暴法(草案)》增加適用范圍,將精神暴力納入家庭暴力。此外,草案在附則中還增加一條規定,有同居關系的人等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也應適用該法。2015年8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首次審議了《反家暴法(草案)》。(12月21日澎湃新聞網) 本次提審的草案,最大的看點其實主要有兩個:一是將精神暴力納入到了家庭暴力的范疇;二是擴大了《反家暴法》的適用范圍,將未經法律認可的同居關系也囊括其中。應該說,草案在原來的基礎上,首開先河地將精神暴力列入到家暴范疇,無疑是對家暴概念作了一次全新的時代注解,固然是一種值得肯定的進步,這等于是擴大了婦女權益的保障范圍,同時也加大了對家暴行為的預防與打擊力度。 但值得注意的是,盡管精神家暴在內涵與外延上都對家暴作了一次有效的拓展與補充,但將精神家暴問題上升到法律層面,恐怕不太現實,初衷雖好效果堪慮。 客觀而言,由于家庭關系的復雜性,司法在調解家庭糾紛尤其是家庭暴力等方面,不可避免地表現出鞭長莫及的一面。清官難斷家務事。鑒于國人的傳統認知,家暴看起來更像是一種內部矛盾,更像是一件家事。因此,除非出現重大傷害事件,司法一般很難介入家暴的調解。即便強制介入,也在調查取證方面存在相當的難度。相較于拳頭動粗等傳統形式的暴力,精神暴力根本沒有明顯的外在傷痕表現,是一種更為隱蔽的軟暴力。法律講求的是證據,不可能只聽信被害人的一面之詞。如果一方以精神暴力將自己的另一半告上法庭,而缺乏第三方的證人證言,也無明顯的外在傷痕表現。試問,這種情況下法律將如何裁決與宣判?退一步說,就算司法部門查明了精神家暴的“犯罪事實”,但尷尬的是,可能沒有幾人愿意冒著親情破裂、婚姻解體的風險而把自己的伴侶告上法庭。如此,精神家暴無疑淪為了隔靴撓癢的一場秀 。 另一方面,盡管本次草案將精神家暴提上了重要的議事日程,但對于家暴,司法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事后懲戒”層面,而對事前的干預和預防效用不大。要想最大限度地保障婦女的權益不受侵犯,司法的著眼點不應僅僅停留于事后的懲戒,更應該側重于事前的防范與監管。所以,相較于草案所賦予的司法強制性,我們更應該看到精神家暴的社會警示效應。對于公眾而言,尤其是那些有著憤怒投射傾向的隱形施暴者,“精神家暴”的警示意義要遠遠大于它的司法強制性,更加值得我們珍視與警醒。 精神家暴是一個日趨嚴重的社會問題,更是不容忽視的道德創傷,屬于道德層面的問題還得“還”給道德。精神家暴旨在對保障婦女權益進行重申與警示,警示女性在權益受損時,主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也告訴其他家庭成員,精神暴力也是一種家庭暴力,不僅侵害了公民最為基本的人權,還會影響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切不可將精神暴力當作笑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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