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上“雙十一”京東搞促銷,消費者徐先生就多買了幾臺電視,沒想到卻被商家以非正常消費行為為由砍單,這讓徐先生非常生氣。京東方面表示,徐先生購買數量超出正常標準,是系統自動攔截。律師則認為,商家以此作為砍單理由并不成立,理應遵照合同發貨。(12月3日《北京晨報》) 在商品經濟社會,交易各方應遵循自由平等原則,并信守承諾,履行合同時不欺詐、不隱瞞,完全且善意地履行合同義務。同時,誠實信用也是我國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則,也是市場倫理準則,是不能逾越的底線。商家稱在促銷期間如果出現經銷商大量搶購商品的情況,將導致真正有需求的消費者無法買到商品,影響普通消費者的購物體驗和購物公平。這樣的說法有一定道理,但經不起推敲。 一般情況下,商家促銷必然吸引眾多消費者前來搶購,甚至有人熬夜守在電腦前等候。在價格、搶購數量、庫存總量等規則明確的前提下,先到者先得被人們所公認,未搶到商品的后來者也不會認為不公平。相反,不在商品購買頁面明示數量限制,而是通過后臺自行設置門檻和標準,對是否屬消費行為進行評判屬于店大欺客,也是對消費者的欺騙和忽悠,尤其是對耗費一定成本搶購到商品的消費者的違約。 與火車票、汽車票等特殊商品不同,搶購普通商品并不會加劇資源緊張,更不會侵害到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退一步說,縱使搶購者是囤貨的經銷商,也與搶購倒賣車船票的“黃牛黨”有本質區別,商家不應該隨意違約,擅自取消訂單。當然,如果商家能夠證明搶購行為系競爭對手惡意下單,影響其正常經營活動的不正當競爭,其取消訂單的做法則并無不妥。 在社會活動對象和經濟交易對象主要為陌生人的現代社會,信守承諾,不欺不詐,善意履約的契約精神至關重要。作為市場經濟活動重要參與者的商家,更應該認識到誠實信用乃立身之本,盡最大善意和努力履行合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彌補消費者損失。監管部門更應該及時出面查處突破誠實信用原則的違約行為,維護正常的交易規則和道德風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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