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訂的《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規定,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應當提前10日申請。未經批準,擅自開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動或者擅自變更攀登季節、路線或者山峰的,將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罰款。違法者受相關組織和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在我國原有的法律體系中,對于人們旅游的區域限制,一般出于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未經批準不得進入自然保護區。《旅游資源保護暫行辦法》規定,對未經開發的旅游資源或區域開展科學研究、體育運動、探險等非營利性活動,應提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備案。 可以說,原有的旅游法律限制主要以保護國家利益為主,對于旅游者的安全有所忽略。而近年來,不少“驢友”穿越山嶺、攀登山峰進行探險旅游,導致重大意外事件時有發生,在組織救援過程中,政府動用了大量人力物力,尤其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往往使得救援工作事倍功半。正因如此,對帶有探險性質的旅游行為進行約束,強制要求旅游者事前申請或備案,逐漸成了各地的立法新趨勢。 早在2006年,《西藏自治區登山條例》就規定攀登海拔5500米以上的山峰實行申請審批制度。正在審議中的《陜西省旅游條例》也提出,“在沒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區游覽路線以外的地方,組織開展穿越山嶺、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險性的健身探險旅游活動,組織者應當向參與者作出風險提示,并應當提前5日將活動時間、地點、路線、人員名單、保障措施、應急方案等向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備案。”而對于違反者,各地方法規都作出了相應罰則。 這些規定看似對旅游行為進行了一定限制,但這種對于高風險旅游活動的特殊限制正是出于對旅游者安全保障的初衷,在本質上,則是為了給旅行者提供更好的政府服務。以本次四川新規為例,通過對攀高組織者、方案等信息進行事先審查,可以將一些不符合要求的高危攀高活動予以排除。 而對于符合要求的登山者,當地政府將無償提供攀登山峰名稱、地理位置、海拔高度、氣候條件、風險等級、配套設施、交通信息、攀登指引、應急救援等必要的信息與咨詢服務,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風險。而另一方面,在相關信息已經備案的基礎上,一旦發生了意外,政府也能夠更為及時有效地開展救助。 更具標志性意義的是,本次《辦法》還規定如果違規從事高危登山活動,將由違法個人承擔救援費用。雖然即便根據現行民法制度也可以推斷出相關費用的確應該由違法者自身承擔,并不能讓無辜納稅人為違法者買單,但將此直接在法律中明確表明還是首例,這也將起到一定威懾作用。 也須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相關立法要真正照進現實、嚴格落實并不容易,一方面需要根據特殊執法環境建立起包括人員、機構、機制等因素在內的主動執法體系;另一方面,當政府為了違法“驢友”承擔救助費用后,而“驢友”并不買賬,政府也須意識到自身并沒有對相關費用進行強制執行的權利,而需借助于司法的力量,作為平等民事主體,通過向法院起訴來定紛止爭。如此才能在實現“有限”政府的同時,讓政府所提供的服務趨于無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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