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道,“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等詞匯,在《武漢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中將不再出現。從市人大常委會新聞通氣會透露,該條例對“見義勇為”的全新界定成為亮點。該條例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慣性認知下,談及見義勇為,往往會讓人想到“英雄”、“流血流淚”等字眼,甚至會引發對生命的沉重追思。然而,秉持這種認知,將見義勇為片面解讀為“勇”,無疑具有狹隘性。武漢市出臺的新條例,將“見義智為”歸類為見義勇為,表明勇為應該講究“謀”,體現出了立法科學意義和價值。 對于見義勇為者,不管是政府,還是社會,都會給予高度的褒揚和評價,目的正是在于肯定見義勇為行為,并在全社會形成引導示范作用。不過,在各地立法版本中,對于見義勇為大都規定為“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等,而對于采取其他智取行為的,則并不屬于見義勇為的范疇。 那么,見義勇為只是局限于“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等,則引發了一系列問題。一方面,面對緊急情況、突發事件等,很多人認為只要“沖在前”、“有膽量”即可,能否產生應有效果,則不予考慮。由此,導致了很多見義勇為者失去了生命,但同時也沒有幫助和救援他人或是避免損失。另一方面,一些人傾向于理智客觀的分析,采取“智取”的方式,不僅自身安全無虞,而且施救效果理想。不過,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這種所謂的“見義智為”,則不會被當作見義勇為,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個人助人為樂的積極性。 立法就應該如此,在權利保障方面,應該兼顧多方利益,不能對任何一方的利益造成誤傷。同時,立法更應該考量規定所衍生的社會價值,不能不計成本,而是以代價最小化爭取實現價值最大化。 在整個社會中,我們倡導見義勇為,但更需要“見義智為”。在弘揚嫉惡向善、扶危助困的社會正氣的同時,也應該保障見義勇為者生命安全,杜絕或者減少“流血又流淚”現象的發生。從這個方面而言,通過立法的方式和途徑,將“見義智為”歸類為見義勇為,不僅消除了公民個體的后顧之憂,而且起到了積極的行為引導價值。 |
相關閱讀: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