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赤峰市檢察機關在做1月至7月數據分析時,發現全市不起訴率同比大幅度上升。經查,基層檢察院不起訴的案件大多是因飲酒導致的涉嫌危險駕駛罪案,檢查組對不規范的司法行為作了糾正。 自2011年“醉駕入刑”實施以來,輿論就擔憂這項規定能不能得到切實執行。過去主要是擔心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放水”,但從赤峰市的情況來看,檢察機關如果不嚴格執法,即使公安機關秉公辦案,也可能讓部分醉駕者逃脫法律懲處。 為了保障相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對何種情況下對當事人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作了明確的規定。凡經過偵查符合這個規定的,公安機關就應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無誤后就應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就應當依法定罪判決。依法該移送、該起訴、該判刑的,公安機關不移送、檢察機關不起訴、法院不判刑,都是違法行為,都是對酒駕行為的縱容,都不利于遏制酒駕行為。 據公安部通報,去年全國查處了65萬起酒駕(含醉駕)行為,可見“醉駕入刑”實施已4年,雖然取得較好效果,但酒駕、醉駕現象依然嚴重。造成這個現象的原因很多,比如根深蒂固的民間飲酒風氣,但有一個因素不容忽視,那就是對酒駕、醉駕的打擊還不夠嚴厲,震懾力度還不足,其中就包括部分司法機關沒有嚴格執法,比如對應當加以刑事處罰的只給予行政處罰。 酒駕猛如虎,容易造成重大傷亡,對酒駕、醉駕的打擊絲毫不能放松。公、檢、法三家都應當本著高度負責的精神,嚴格執法,以維護公共安全和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福建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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