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國務院關于促進快遞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對外公布。意見明確,將研究出臺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國家標準以及生產、使用、管理規定。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用于城市收投服務的管理辦法,解決“最后一公里”通行難問題。(10月27日《京華時報》) 將快遞專用電動車國標及相應管理辦法,寫進國家層面關于促進快遞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既反映了支持行業發展務實的態度,也從另一個層面反映出快遞業用車混亂、管理困難,制約快遞收投通行便利等諸多現實問題。 研究出臺快遞電動三輪車國家標準以及生產、使用、管理規定,最根本的目的是改變快遞收投用車無序化,確立全國范圍內通用、統一的制式化“標配”,而限定為電動三輪車,也賦予了嚴格的環保要求。更重要的是,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為快遞用車的合法性創造了前提,有利于改變快遞收投營運在交通管理中受限,靠例外“施舍”過日子的尷尬局面。 快遞行業經過近幾年的快速發展,是市場配置資源的結果,其間不乏野蠻生長給社會秩序帶來的隱憂,收投的用車與交通問題即是如此。不過,行政的介入,又不免令人擔憂會產生“一管就死”的問題。的確,制定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國家標準,難免帶有切割市場利益的功能,衍生出左右不同利益格局的支配問題。所以,在推進國標準制定和專用電動三輪車在行業配置過程中,也要恪守政府與市場的邊界,防止權力越位,甚至出現地方借機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現象,真正讓規范快遞專用車輛定位在疏導與服務。 一方面快遞行業應參與到國標的制定中來,確保專用電動三輪車能夠滿足快遞收投的普適需求;另一方面地方行業主管部門在推動快遞專用三輪車的替代與購置過程中,應賦予快遞企業充分而自由的選擇權,并合理設置舊車淘汰的過渡周期。此外,交通管理方面,在快遞專用三輪車滿足交通安全基本條件與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賦予其交通通行、依靠的便利,對規則進行細化,趨利避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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