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罰單”的看點其實并不在“天價”,而在是否罰當其過。對如此任性的司機,嚴懲是執法的應有之義。 天價罰單再現!十一期間,全國出現不少因車輛在高速公路占用應急車道影響道路救援的情況。深圳交警發現,一輛黑色奔馳越野車從今年3月至今已有23次占用應急車道違法,排名首位。交警依法開出共計處罰6.9萬元、記138分的罰單。據了解,這是今年深圳交警對單項交通違法開出的最高罰單。 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違法的最高罰款僅為2000元。這輛23次違法的越野車為何被開出6.9萬元的天價罰單?這是因為深圳另有一部《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依該“條例”第18條的規定,非緊急情況占用應急車道、路肩的,處3000元罰款,記6分。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依特區立法權制定“條例”時,曾因重罰而引發過不少爭議。部分質疑直指可能的“執罰經濟”,也有批評者擔憂“以罰代管”的實際效果。隨著“條例”的實施,爭議慢慢平息。一個簡單的事實在于,所謂“重罰”,比較的對象乃是內地其他地區,尤其是欠發達地區。而與發達國家的交通法律相比,深圳的這些處罰實在稱不上“重”。我們很多交通違法行為,放在英美等國就是刑事犯罪。 發達國家對道路交通安全的規制未必適合深圳,但完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來進行執罰,缺陷也很明顯。前些年,有個在深圳流傳頗廣的交警執法個案。一位交警依法對違章者頂格處以50元罰款時,對方甩出一張百元鈔,還留下一句“不用找了”,揚長而去。 交通違法處罰的設計,本是要對那些有悖法律秩序和社會正義的過錯行為人進行適度制裁。這種制裁的目的既要使行為人付出一定的代價,并回歸到正常的法律秩序中來;也用以告誡、引導所有公民都必須尊法守法,以預防同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如果處罰額度過低,不但起不到懲戒和預防作用,反會刺激和縱容違法者的囂張。以中國地區經濟發展的極不平衡,強求全國使用同一處罰標準注定難以實現立法宗旨。允許廣東的深圳和西藏的某市,在地方性立法中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國家立法之下制定差異化的處罰標準,恰可彌補法制統一原則與地區發展不平衡的斷裂。 對深圳這起“天價交通罰單”,存疑者固然有之,叫好者也不乏其人。“天價罰單”的看點其實并不在“天價”,而在是否罰當其過。深圳此前還曾對一輛套牌和超載的違法機動車,開出過高達8.5萬元的“巨額”罰單。市民不但沒有義憤填膺,還報以“掌聲一片”。而據媒體調查,此次被處罰的越野車對違法占用應急車道“情有獨鐘”,即使普通車道十分通暢的情況下,依然任性地行駛在應急車道上。對如此任性的司機,嚴懲是執法的應有之義。對依法執罰,媒體的傳播恰可放大它的預防意義,以讓更多任性的司機收回任性,回歸到尊法和守法的隊列中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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