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屬于灰色收入的導游小費將合法化。記者日前獲悉,國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導游勞動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首次從國家層面肯定并支持推廣導游薪酬制,其中明確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對導游優質服務的獎勵機制”。 在幾年之后,導游小費合法化的話題再次被談起,這其實是個必然的結果。一方面,伴隨著旅游市場的蓬勃發展,相關的收費話題,只會增加不會減少;另一方面,2013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旅游法》中明確規定:導游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該項規定意味著,大部分需要依靠帶團購物提成來生活的導游,其收入正在面臨著急劇下降的局面。如何以收入的增加來保持導游隊伍的穩定?小費話題被重提就具備了某種可能。 正因如此,此次三部委推廣導游薪酬制的善意值得肯定。但客觀而論,導游小費制的推行真就具備相應的市場和社會條件嗎?答案可能仍是否定的。這倒不僅如新聞所說,目前對導游小費缺乏明確的標準,小費很可能被異化為一種強制支付——對于這個問題,事實上通過相應的旅游市場執法可以糾偏。在我看來,關于導游小費的落地,最大的問題是:自愿的導游小費的支付,從來都不是一種制度強制后的結果,相反,導游小費只應是社會文明的“自我選擇”。 此前關于導游小費的歷次討論,其實已經厘清了某些基本的常識。譬如,導游小費是一種國際慣例,但對我國來說尚屬舶來品;譬如,在國外,導游小費除了是對服務導游的“收入性彌補”外,更多是為了表示對導游高質量服務的個人感謝。換言之,導游小費不僅是種自愿的行為,而且只應是一種社會文明的必然結果。在這樣的文明形態中,游客與導游地位平等,導游全身心為游客服務,游客基于良好體驗回報導游。而支撐起這一切的,更應是高度發達的旅游業形態。 由此對比,不能說我國旅游業市場的發展速度不夠快,但距離良性導游和游客關系的生成,顯然尚有不短距離。整體而言,我國的導游服務質量參差不齊,旅行社的組團出游,多半是走馬觀花,更不用說導游的細致體貼服務了。盡管新《旅游法》對導游群體提出了諸多約束,在某些旅游場景中,游客相對于導游仍然顯得“弱勢”,導游和游客沖突的事件時有發生。當導游和游客的關系無法回到相互尊重相互感激的局面,此時來談導游小費制,不免顯得過于早了些。 旅游業努力與國際接軌,這會成為未來的一個方向。但導游小費只應是社會文明和旅游業高度發達后的自覺表達,相關部門應當有等待小費文明自然生成的耐心。有旅游專家指出,即便引進了導游小費制度,也必須有嚴格的規章和配套手段。否則,小費制度就不能實現“良幣驅逐劣幣”的效果。如果一項付費,會增加煩惱,甚至帶來導游和游客之間的更大矛盾,其推出顯然就不那么合適。事實上,網友對導游小費的沸沸揚揚議論,已經提前證明了這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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