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長安區的張先生30年前曾到一家??漆t院看了精神科,此后他在生活中和工作崗位上一直正常生活。但日前在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當工作人員得知他這段經歷后,要求他開具證明,證明自己是“正常人”。最終,張先生做了有關檢測,拿到了檢測報告和證明,才順利離婚。(8月4日《華商報》) 在媒體的曝光之下,諸如證明“你媽是你媽”“我是我”之類的“奇葩證明”,受到了廣泛質疑。先前的“奇葩證明”太過深入人心,所以當網友看見這起民政部門要求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出具“正常人證明”的時候,下意識地嘲諷。 但事情并沒有表面看上去這么簡單。根據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辦理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同時根據民政部有關規定,如果了解到前來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過精神病史,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手續;如果當事人堅持要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應要求當事人提供能夠證明其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醫學鑒定。 所以說,民政部門工作人員要求當事人開具“正常人證明”,完全是依法依規辦事,并非故意刁難。更何況,從醫學角度來看,患者即使經過治療已經“臨床痊愈”,但如果不堅持用藥或遇到刺激后仍很容易復發,而家庭矛盾、離婚糾紛,恰恰正是容易給當事人帶來刺激的事由。 筆者之所以在這里討論這件事,并且“幫民政部門說話”,并不是支持“奇葩證明”,而只是想說,不能因噎廢食,認為“奇葩證明”多了,連基本的社會管理程序都否定了。自然,“奇葩證明”該清理的就清理,不要連累了正常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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