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年審檢測、流動人口暫住證辦理、市區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等政府職能,將向社會組織轉移。福州市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通知明確,福州152項政府職能將向社會組織轉移。這152項政府職能涉及市發改委、市城鄉建委、市衛計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等32個部門,轉移承接方式包括購買服務、委托、授權等三種。(8月4日《福州晚報》)
政府轉移“職能”,不是轉移“特權”
李云勇
福州市152項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含暫住證管理,改革力度可謂前所未有。推進市場經濟,建設法治中國,讓政府的歸政府,讓市場的歸市場,如此舉動,當贊。
但是,我們不能一味點贊,應該看到隱憂,這些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社會組織會不會搖身一變變成“二政府”,成了“特權”組織,給民眾增加不必要的經濟等負擔,進而損害政府形象呢?
選擇要招標,政府部門不能“自定人家”。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有很多社會組織可以承接,比如市區道路綠化養護,市屬公園安保、保潔及綠化養護等,完全可以多方選擇,可以本市、本省、全國范圍內選擇,公開招標,優中選優,杜絕腐敗等違法亂紀行為。
收費要公開,社會組織不能“溫柔一刀”。承接政府職能的社會組織確定后,相關收費就成為敏感問題。收費一定要公開,接受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服務要監督,政府部門不能“甩手不管”。政府某些職能轉移出去,政府部門不是坐視不管,而是應隨時加強監督,一旦發現有亂收費等問題,該查處的查處,該整改的整改。一旦發現有嚴重的違法亂紀行為,就須依法及時終止職能轉移服務,另選他人,同時向司法機關報案。
福州市152項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必須明確一點: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的是“職能”,絕不是向社會組織轉移“特權”。比如相關醫院和大學來組織醫師資格考試,承接政府“職能”,可以有償服務,但必須依法依規,接受社會監督。社會組織必須牢記:承接政府 “職能”,是在協調好承接職能、服務民眾、發展自身三者關系的基礎上更好地“服務”民眾,絕不是謀求“特權”和”特權”利益最大化。
更多:
政府職能交給企業 要防止出現更多“二政府”
政府職能轉移,監管必須跟上
政府職能交給企業 要防止出現更多“二政府”
郝冬梅
福州市的這次“職能轉移”的力度特別大,共計將發改委、城鄉委、衛計委、教育局、公安局、旅游局、民政局等32個部門的152項職能轉移給了社會組織,這的確是一種簡政放權。
但筆者梳理了這152項被轉移給社會組織的政府職能,發現這些轉移給社會組織的政府職能都屬于“收費職能”,比如機動車年審、流動人口暫住證辦理、星級飯店評選等等。大家都知道,對于涉及政府單位的收費行為,百姓都是不滿的,認為政府更應該是注重服務,而不能是所有服務項目都收費。而且,國家也在不斷壓縮收費項目,做到能減免的就減免,能取消的就取消。
在這種情況之下,福州政府將這些所謂的政府職能交給社會組織后,政府部門就有話可說了:這不是政府的收費行為,而是社會組織收取的服務費用,讓他們為你們服務還能不收費?與其說,這是政府在放權,不如說政府舍不得丟棄這些利益。試想,將這些“收費職能”轉移給了社會組織,對于百姓來說,有什么好處嗎?
政府收費的時候,一張暫住證收費是20元,到了社會組織手里即使也是20元,老百姓其實并沒有省錢。機動車年檢需要80元,到了社會組織手里之后,社會組織就不收費了?顯然是不可能的事情,只是收費的主體發生了變化而已。對于百姓來說,把錢交給誰,不都是花錢了嗎?從這一角度來看,政府部門要發揮監管作用,防止社會組織職能收費更加變本加厲。
政府職能轉移給社會組織,別成了政府“化解風險”“保住利益”的障眼法。我們需要追問的是:政府職能轉移給社會組織之后,社會組織能是沒有付出的嗎?很顯然,社會組織會與相應的部門瓜分這其中的利益。例如承擔車輛年檢的社會組織會不會與車管所同享美味?承擔暫住證辦理的社會組織會不會與警方共吃大餐?
在筆者看來,政府簡政放權應該是取消各種不必要的收費,把職能變成服務。就目前來看,把這么多的政府職能交給社會組織,要防止出現一批批依附于政府身上的“二政府”。(今日福建)
政府職能轉移,監管必須跟上
易楚鈞
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這應該是政府“簡政放權”的重要舉措。“簡政放權”,不僅要將政府手中過于集中,過于煩雜的權力下放到基層,下放給社會組織,更在于減輕了政府的工作壓力,明晰了政府的職責邊界,也讓民眾辦事更加便捷。
從廣義上講,政府具有兩大職能,一是管理,一是服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是小管理大服務的政府。但我們還處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期、完善期,也處于政府的職能由大管理變成大服務的過渡期中。政府要把習慣了的管理權從自己的手中拿出來、減化掉、取消掉,是一個痛苦的、艱難的過程。因此,很多年來,一直在強調“簡政放權”,但真正“簡政放權”的并不多,有的是明簡暗不簡,明放暗不放;有的是簡了放了的過不了多久又重新恢復原樣。
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不僅是一種全新的服務意識的建立,而且是對“權力崇拜”的否定,但不是放棄政府的責任、義務。因此,政府轉移給社會組織的職能,還必須履行好監管權。否則,變成“放而不管”,就極有可能使民眾辦事遭遇新的麻煩或不便,民眾還是會對政府不滿意。
筆者以為,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之后,防止“一放就亂”的亂象發生,一是應建立轉移事項的跟蹤監管制度,二是建立投訴舉報的社會監督制度,三是建立轉移事項的評估制度。在此基礎上,政府應對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的事項予以政策的支持和扶持,不能放而不管——而這,是搞好政府職能轉移事項的重要條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