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嚴格執法,提高碰瓷訛人的違法成本,萬不可和稀泥】 老人摔倒訛人的老戲文,又上演了。據媒體報道,四川彭州一名騎車摔倒的老人拽住上前關心的學生不放。結果監控證明了學生的清白,老人被警方批評教育。 助人是善,誣人是惡,哪個該做哪個不該做,這對小朋友都毋庸多說。然而在現實中,善意屢屢被反咬一口,做好事的成本大大提升了,寒了人心,壞了風氣。 到底有啥辦法,能杜絕這種自己摔了還訛人的丑行?光憑教育,顯然力有不逮。辦法辦法,要“辦”這些碰瓷者,還得在“法”上發力。 首先要靠立法,為懲惡揚善提供明確的法律支撐。對于施救,美國有“好撒瑪利亞人法”,保障施救者一般不必為搶救中出現的問題擔責。國內也有類似的舉措。日前提交審議的《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就提出,患者及其家屬如捏造事實向提供幫助者惡意索賠,將承擔法律責任。 像這樣約法三章,把權責清單列明白,就能夠免除做好事的后顧之憂,讓訛人者沒有胡攪蠻纏的空間。 同時要靠嚴格執法,真正提高碰瓷訛人的違法成本。對于事實確鑿的訛人事件,嚴辦沒商量。大事化小圖省勁、看在年長就開恩,這種執法思維,小了說有和稀泥之嫌,大了說有違法治的精神。如果“訛成了能大撈一筆,訛不成充其量是批評教育”成為一種潛規則,如果惡意訛人者的陰暗行為得不到觸及靈魂的教訓,那么再好的法條也不過是紙老虎,難以發揮震懾與懲戒的效力。 總之,防治訛人現象要靠司法力量綜合施治,通過典型判例形成正確的導向,通過媒體向社會宣示:碰瓷訛人這種行為,惡劣到一定程度,該頂格處理就絕不罰酒三杯,該判敲詐勒索罪的就要依法處理,不打折扣。 而對于事實糾纏不清、難辨責任的案件,則應該研判其審理對社會風氣的引導作用,考慮到社會福祉的最大化,審慎處理,盡可能地避免傷害社會善意、助長訛詐之風的效果出現。 只有毫不含糊地依法治訛,頂格懲戒碰瓷訛人行為,才能在復雜的社會風潮中,樹立鮮明的旗幟,形成良好的示范效應,真正變“扶不起”為“訛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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