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南京“虐童案”的多重意義
2015-07-22 10:46:08?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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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自從案發后,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昨天傍晚,南京市檢察院政務微博發布消息稱,2015年7月20日,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由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浦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7月21日《現代快報》) 一波三折的南京“虐童案”終于有了最新進展,由南京檢察院直接提起公訴。就目前而言,孩子養父仍在提出質疑,從法律上看他有申訴辯駁的權利。盡管如此,仍然不影響“虐童案”公訴的積極意義。 在前階段,檢察院因案件證據不足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并且延長了審查起訴期間15日,可以說公檢法部門對此案是持謹慎認真態度的,能夠更好更公正處置此案,對原被告雙方乃至孩子來說很重要,而且為今后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范本意義。 首先,“虐童案”公訴對保護孩子具有積極意義。經鑒定,受害兒童挫傷面積超過體表面積的10%,屬輕傷一級。盡管孩子養父對此鑒定存疑,但相信傷情物證足夠說明一切特征。相信作為最初鑒定的法醫,應該不存在徇情舞弊做出假鑒定。就孩子傷情而言,越早越真實越對孩子的傷害定性有利。如果時間已延長,許多傷情都會在愈合,那就只能根據舊傷倒推傷害程度,必然包含不少個人主觀因素。雖說后來提出“法醫會檢”方案,想必結論也會與最初鑒定不相上下。當然,被告依然可以依法申請重新鑒定,但一些事實是無法否認的。更重要的是,被告在為自己申訴的同時也要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性質。 其次,此案公訴是可以起直接懲戒養母作用,她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后果。養母李征琴表示打小虎并不是虐童,而是從教育孩子的角度出發的,但教育不是虐童的理由。雖說,她在教育孩子過程中也有母愛的一面,但畢竟孩子只是養子,許多關系很敏感。更何況其收養關系是不合法的。雖說孩子可能在生活親情等多方面,還都會還原習慣依賴她們,孩子也可能好了傷疤忘了疼,會選擇重新回歸??墒且吹?,孩子只是一個幾歲的幼童,不具備正確認知能力,是受法律保護的未成年人。孩子幼稚原諒愛著養母是一回事,養母接受法律懲處又是一回事。如果輕易既往不咎,或以保護孩子名義放過養母一馬,誰能保證“虐童案”不會重演? 其三,是此案公訴具有社會普遍教育意義。該案的重演處理,從警示、教育社會公眾的角度出發既是一堂公共教育課,又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課。長期來,許多做父母的,無論是養父母還是親父母,都會或多或少以教育的名義傷害到孩子的身心,有的以遠遠超越“教育”和“愛”的度量。儼然孩子是自己的私產,可以仍以處置,唯獨不把孩子當做一個權利“人”看,未成年人保護法幾乎成了紙上權利。通過此案,就可震懾到社會上形形色色的虐童案件,教育到更多的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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