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成功從死刑逆轉為無罪的被告人不服,圍觀者也有不解。如果曾愛云涉嫌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那之前法院在此案上的三度判死,又是如何認定“證據充分”的? 在經歷長達11年的審理,3次判死刑、3次重審之后,湖南湘潭大學研究生曾愛云涉嫌故意殺人案終于盼來結果:昨天上午,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曾愛云因犯罪證據不足,依照疑罪從無的原則,被判無罪;另一被告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賠償死者家屬17萬多元。值得關注的是,在該案宣判后,湘潭市中院新聞發言人胡署先就輿論關注的三大焦點疑問作出公開釋疑。 近兩年來,依疑罪從無原則改判被告人無罪的個案明顯增多。據不完全統計,十八大后全國各地糾正了重大冤假錯案20余起,這其中大部分是司法機關本著疑罪從無的理念予以糾正的,只有少數幾起是因為“真兇歸來”而獲得改判。 刑事訴訟中的“疑罪從無”原則,并不是今天才有的,但包括“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等理念,在過去常見立法與司法的脫節。作為一個階段性的司法現象,“疑罪從輕”“疑罪從掛”等潛規則,留下不少血與淚的教訓。曾愛云案在12年后才有了一份“疑罪從無”的判決,雖難稱是劃時代的偉大裁判,但仍然彌足珍貴。 從過去的“疑罪不敢從無”,到現在疑罪從無漸成法治常態,當得上用“巨大進步”來描述。但是,對于已獲自由的曾愛云來說,“疑罪從無”仍然礙眼且不光彩,他堅持認為自己是無罪的,并表示將繼續選擇“上訴”。 不僅成功從死刑逆轉為無罪的被告人不服,圍觀者也有不解。為何一案兩兇,一人就坐實了故意殺人罪,一個卻成了“證據不足”?如我們所知,死刑判決對“證據確實充分”有著最為嚴苛的要求。如果曾愛云涉嫌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那之前法院在此案上的三度判死,又是如何認定“證據充分”的? 湘潭市中級法院對此顯然有充分準備,判后的公開釋疑中主要就是圍繞判決無罪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展開的。這樣的以案釋法,有利于民眾從鮮活的個案中感受到法律文本的真實落地。 法院以案釋法,是自媒體時代司法能動的需要。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是記者”,同時也“人人都是法官”。我們無法阻止時代的脈動,更無法消除人們對個案的關注。要讓民眾共享“看得見的正義”并逐步建立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釋法也就成了必要的司法活動。 但是,對于曾愛云案來說,法院以案釋法也有可追問之處。一是在強調法官辦案終身責任制的當下,由當值法官來釋法,較之新聞發言人代表法院來釋法,更合乎司法規律。不管法院的新聞發言人多么優秀,他畢竟不是親歷庭審的當值法官。要說對案件事實、證據的了解以及裁判所依據的經驗與邏輯,還是當值法官更為熟悉,也更能“釋”得準確與全面;二是法官以案釋法的主要載體要放在裁判文書上,案外釋法只能作為裁判文書的補充,且這種案外釋法當以“必要性”為啟動原則。希望湘潭中院能早日公布曾案的裁判文書,以回應那些仍在大呼“看不懂”的圍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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