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曝河南濮陽清豐縣一7歲男孩洪波和豬一起待在泔水車里。志愿者探訪發現:男孩家境貧寒,父親靠養豬、蹬三輪養家;母親疑有精神障礙,非打即罵,導致孩子身上滿是傷疤;孩子一年四季都蜷睡在院子角落里,冬天腿上生凍瘡,凍瘡發炎化膿,開春后換衣服要把棉褲剪爛。由于常年被母親鎖在院子里,男孩至今不會說話。(7月6日《濮陽早報》) 虐童案件頻發,呼吁增設“虐童罪”的聲音總是最強烈。確實,我國只有虐待罪,沒有“虐童罪”,且量刑較輕,對孩子權利保護不力。這當然是個問題,但恐怕并不是最重要的。一方面,法律本身已在完善,比如刑法修正案就已經對虐待罪進行修改,將沒有能力告訴和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情形,作為公訴案件。更重要的是,對被虐待的孩子來說,真正重要的不是對施虐者的事后法律懲處,而是事前的有效防護和事中的及時解救。 對兒童被虐無所不在的預防和保護,才是最重要的。去年底,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下發意見,明確規定,一旦發現或接報監護侵害行為,公安機關應立即出警處置,制止正在發生的侵害行為并迅速進行調查。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他此刻要么被近親屬照料,要么被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但無論如何也不應該繼續被鎖在院落里與豬共處。這個意義上說,這起虐童案除了是個體的悲劇,更是當地政府部門的失職——無視虐童事件的政府部門,放縱了兒童被虐的后果,是另一種意義上的“幫兇”。 唯有虐童案背后的失職者都能被嚴肅問責,置身絕境的被虐兒童才不至于永遠暗無天日。必須強調的是,保護兒童免于被虐待,既是父母的責任,也是社會的責任,更是政府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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